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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因为早退1分钟而直接收到“辞退函”,用人单位的操作是否合法合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小案大道理时代新风尚”栏目推出一起“因早退1分钟被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陈某至武汉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陈某于该日签字确认愿意遵守武汉某科技公司下发的《员工手册》中公司制度,制度中载明“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武汉某科技公司已通过邮件向陈某发送辞退函,写明“陈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于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累计6次,公司将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经公司监控显示,上述时间陈某均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陈某在庭审中提交了9月3日的请假审批截图,表明其提前通过正规流程完成了请假手续,9月3日不应被认定为“早退”,其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对“早退”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陈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该委裁决支持陈某的诉求。公司不服,遂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此案中,法院根据武汉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陈某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此时陈某均未离开公司,而是在电梯处等待,而公司也并未在此期间交办重要任务,离开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较小,以陈某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
另外,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应当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武汉某科技公司从未向陈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其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故武汉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应当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武汉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武汉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心语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法官焦质成: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的工具之一,在维护正常劳动生产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规章制度不能被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避免以“规范员工之名”行“滥用权力之实”。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不同违纪情形设定合理必要的处罚措施。如若可以用诸如罚款、降低绩效、调薪、口头或书面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罚,则不应直接采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专家点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琳:法律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权利,二者“形影不离”却又“泾渭分明”。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故应当依法建立、合法使用。本案细化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为有效规范劳企双方行为提供了司法示范指引,也为“滥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