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漫画/高岳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陶晨
近日,浙江温岭一原告陈某领到了一张“不诚信罚单”。
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陈某明明收到部分还款,却隐瞒事实仍以原欠条金额提起诉讼。这种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
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裁定再审,于近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予以改判,并对涉案当事人陈某处以罚款8万元。
是否还款说法不一
“检察官,你看看这个判决书,他们明明是认识的!”
2023年2月,童某情绪激动地来到温岭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寻求帮助,并向检察官反映了一条虚假诉讼线索,牵出一起10年前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3年3月,童某向陈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了借条。阿文、阿平、阿遥3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因童某逾期未还借款,2013年12月,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童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阿文、阿平、阿遥3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5月,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童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5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被告阿文等3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童某告诉检察官,当时陈某交钱时已经预先扣除了4.5万元利息,他实际拿到手的只有45.5万元。而且开庭时,阿遥拿出转账记录抗辩已经归还了31.5万元借款。其中,阿平归还了5万元,26.5万元则由阿遥汇入陈某指定账户应某处。但陈某只承认收到阿平的5万元,并表示其不认识应某,未收到26.5万元转账。由于阿遥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两人之间的关系,一审时法院对该证据没有采纳。
走访发现关键证据
“这些年我陆陆续续在还这笔钱,不该我还的,我不认!”童某表达了申请检察监督的想法。经检察官了解,一审判决后童某等人并未申请再审,这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但考虑到该案涉及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很大,检察官对该案进行了调查核实。
其间,检察官前往银行调取了陈某、应某的银行账户明细,查明阿遥确实曾转账至应某账户26.5万元。检察官同时在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应某的“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查实2009年11月至2014年期间,应某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为陈某所开设的鞋料厂。
为了进一步证明两人之间的关系,检察官前往应某户籍信息上登记的住址,但几次均扑了空,应某一直未曾露面。直到走访周边邻居时,一位大妈向检察官透露了一条关键消息:应某在镇上经营一家推拿店。
掌握线索后,检察官驱车前往寻找该店,经过几天努力,终于找到了应某。
“我就是给陈某打工的。那些钱陆陆续续分批打进来,我都取出来给他了。”面对检察官询问,应某承认,阿遥转账的那个指定账户就是在陈某的授意下办理的,平常也都是陈某在使用。
取得应某证言后,相关证据一一得到印证。检察官认为,上述事实有阿遥、应某、陈某账户明细及取款凭证、应某的历年参保记录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陈某在原庭审过程中关于其不认识应某的辩解不实。结合阿遥庭审的辩解及应某的陈述可认定,转账给应某的26.5万元就是归还陈某的借款,原审认定的事实确实有误。陈某的行为已扰乱司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提出再审建议
2024年1月15日,温岭市检察院依职权受理该案,并于1月25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采纳了温岭市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近日,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陈某在原审中隐瞒预先扣除利息及借款已部分归还的事实,持借款金额虚高的借条起诉,导致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原生效民事判决;原审被告童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9万余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5055元;原审被告阿文、阿平、阿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针对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还款事实的隐瞒行为,法院对其开出一张“不诚信罚单”,罚款8万元。
“我们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将‘三个善于’融入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做到深挖线索、一案多查,力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温岭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温岭市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定位,聚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成功办理虚假诉讼案件16件,移送其他院虚假诉讼线索2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