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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来源:人民日报2024-12-02 09:55

  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1954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五四宪法”。70年来,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始终息息相关。宪法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也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宪法学创新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中的各种理论与实践问题,关键是要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为科学指引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建设等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重要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道理、学理、哲理、法理,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中彰显强大实践伟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对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对坚持依宪立法,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以及推进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等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具体程序、制度机制都提出明确要求,为宪法学研究紧密结合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推进学术创新、形成新的知识增长点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深刻总结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经验,与西方推崇的所谓“宪政”“三权鼎立”等有着本质区别,适应了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践需要。只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宪法学研究才能具备自主性,不做外国宪法学理论的“搬运工”,更加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从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中科学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讲好中国宪法故事,研究阐释好中国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首要任务就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作为宪法学知识体系内生性发展的思想引领、知识来源和逻辑前提,系统融入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每一个概念、每一个范畴、每一个命题中。

  以宪法学总论、宪法学分论为知识框架

  长期以来,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法学学科形成了总论和分论并行的知识框架,并或多或少同步体现到相关学科的课程体系设置上。围绕法律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前沿问题,用总论研究指导分论探讨,在分论研究中提炼总论知识,从而进一步提升法学理论的系统性,不断发展新的理论以更好地指导法治实践,成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方法。相比较而言,宪法学不论在课程体系上还是理论研究上,都尚未完全形成总论、分论并立的知识框架。这既有受外国宪法学偏重法条研究、案例研究,并无总论分论之分等研究范式的影响,也有宪法学与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实践结合相对而言不够紧密的原因。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这为宪法学总论研究走向成熟、宪法学总论和宪法学分论研究逐渐分开、推动宪法学知识框架日趋完善注入强大动力。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应当坚持从原著原文出发,系统阐释其中蕴含的宪法理论,提炼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性质、特征、优势、重要作用等理论问题以及宪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学术观点,这类研究成果已经具有宪法学总论的性质。宪法学总论使得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之一的“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法理上实现学术化表达,并能够进一步在宪法学理论研究、宪法学教材体系和课程体系上得到体现。按照宪法学总论的理论框架,宪法学要深入研究宪法制度的特征和运行机制,形成宪法学分论。

  宪法学总论、宪法学分论研究各自走向深化,形成“总分统合”的知识框架,这使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具体路径更加清晰,在宏观层面可以沿着两个方向展开。一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中的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为基础,比如“宪法全面实施”“依宪立法”等,形成关于宪法学总论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更好彰显中国宪法学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二是在宪法学分论研究中,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中的概念、范畴和命题作为遵循,把诸如“全过程人民民主”“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执政权”“监察权”“法律监督权”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话语有效纳入宪法学分论知识体系中,从而不断丰富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内涵和外延。

  以更具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支撑知识创新

  在传统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中,某些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宪法学概念有时是被混淆着加以研究的,宪法学的知识没有在领域上细化,宪法学的知识功能也没有得到有效区分,一些重要的宪法学概念、范畴和命题也因此未能得到清晰界定和进一步深入探讨。这阻碍了宪法学知识创新,成为制约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又一因素。

  比如,对宪法的“规范性”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不同意义和层次上的宪法“规范性”也被混淆在一起,没有区分探讨。过去有一些研究简单把法律的规范性概念套用到宪法学中,把宪法当作普通法律来研究其规范性,这既没有深刻认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特殊性质,又狭隘地理解了“规范性”的内涵,没有看到宪法既有法律的规范性又具最高的法律规范性,并且还具有不同于法律规范性的政治规范性,忽视了宪法对于政治之整体而不仅仅是个别具体行为的规范功能及其在表现上的具体差异。

  知识混淆对知识创新的阻碍,与宪法学学科体系还不健全密切相关。学科体系是一个学科的知识走向系统化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学科内部不同类型的知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实际。必须建立契合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的实践需要、更加体现中国特色的宪法学学科体系,才能实现宪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有效避免当前宪法学概念体系、范畴体系、命题体系存在的某些知识混淆问题,更好推动宪法学知识创新、服务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在宪法学总论研究中,要突出宪法学总论知识的“法哲学”特性,尤其注重为构建宪法学分论知识体系提供能够使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方法论,以方法创新推动知识创新,形成宪法哲学等宪法学细分学科。宪法学分论研究也应进一步区分为制度宪法学、实践宪法学等细分学科,前者主要研究和阐述宪法条文的内涵,提供学习和理解宪法的解释方法和理论思考,后者主要研究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工作如何将宪法作为行为依据,如何运用宪法规定来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宪法问题。通过发展和完善宪法学学科体系,就能把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真正落实到学术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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