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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 孙满桃)在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有七件,涵盖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涉外法律适用等多个领域,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更权威、更明确的裁判规则指引。
记者注意到,本批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将进一步解决海事领域法律适用难点问题,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提升我国海事审判整体水平。
本批指导性案例具体包括:
(1)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该案例明确了实际托运人不承担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对于填补海商法在借鉴《汉堡规则》的同时未明确区分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责任的制度留白,具有积极意义。
(2)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诉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纠纷案。该案例旨在明确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海难救助,救助船舶获得的救助款项,不因与其属同一船舶所有人的遇险船舶对海难事故的过失而被取消或者减少,丰富了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解释原则。
(3)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该案例明确了承运人对于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如实批注的判断标准,对于规范承运人签发提单行为、维护海上货物运输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例明确因船舶触碰事故导致港口、码头等设施损坏期间的营运损失不能优先于其他限制性债权得到清偿,准确解读了海商法相关条款的立法本意。
(5)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该案例旨在明确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现对同一事故当事人的平等保护。
(6) 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该案例明确了我国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审查标准,体现了以“法律互惠”标准认定互惠关系的最新司法实践。
(7)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例明确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船舶碰撞发生后,可以协议选择侵权纠纷适用的准据法,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