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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光明 范天娇
11月19日,《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三类人员取消了法律援助事项限制,对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遭受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等六类情形取消了经济困难条件限制,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
特困人员等不受法援事项限制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蒋文斌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说,《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保障不够充分、援助范围亟待扩大、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对此,《修订草案》要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增加至12项,其中新增了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给予社会救助,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等内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取消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
对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遭受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申请法律援助等六类情形,取消了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援助程序,提升服务质量。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申请事项确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形式的法律援助,也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不需提供申请材料。
《修订草案》明确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的有关情形,包括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拒绝其辩护或者代理;有依法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情形;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发现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案件;涉及群体性事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对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开展经济困难状况核查的方式也得到了优化。《修订草案》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调查核实,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想要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怎么办?《修订草案》明确了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7类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包括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向受援人索要、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建立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制度
自2002年10月1日起《条例》施行以来,安徽省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1.9万件,受援人次约130.42万,案件量和受援人次位于全国前列。
“《条例》在推动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在实施法律援助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如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其经验成果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总结和固化。”蒋文斌说。
建立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制度被写入了《修订草案》。按照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处理意见等法律帮助。
同时明确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法律帮助,包括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修订草案》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申请全省通办。推动与长江三角洲等区域相关省市法律援助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
《修订草案》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探索设立法律援助职称专业,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