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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报讯 (记者 陈捷 张芯雅 通讯员 厦法)未经允许,打着“正品代购”店铺的幌子卖名牌,当心惩罚性赔偿100万元找上门!近日,厦门法院审理一起知名服装商标纠纷案,让我们来看看,究竟怎么回事。
原告德国某公司是“BOSS”“HUGO BOSS”及二者组合共三个注册商标(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涉案商标在服装行业中具有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
艾某未经授权,在其开设的售卖服饰的淘宝店铺“XX代购”(简称“涉案店铺”)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
于是,原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艾某及另一被告陈某(发货人)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疑云:经营人究竟是谁?审理中追加被告
起初,对法官关于涉案店铺如何经营运转的询问,艾某不明确回答,表示还要核实。
之后,厦门中院根据艾某申请向淘宝平台调取涉案店铺的销售数据,并组织各方质证。质证过程中,艾某当庭提交其关于进货成本和刷单的减责证据,并披露店铺实际经营人为伍某。
原告遂当庭申请追加伍某为共同被告,要求艾某与伍某停止侵权,并承担100万元惩罚性赔偿的连带责任。
而在第二次庭审中,艾某与伍某均辩称艾某系将身份证借给伍某开设涉案店铺,涉案店铺实际经营人为伍某,艾某未参与实际经营;艾某还当庭提交了其与伍某签订的《免责声明协议》意图免责。
焦点:假冒商标构成侵权 “免责协议”不免责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艾某、伍某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销售,且在产品链接中使用“正品”字样,系假冒涉案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不论艾某是否实际参与经营,其出借身份信息开设涉案店铺的行为,系为伍某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与伍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伍某连带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艾某与伍某签订的《免责声明协议》系二者对侵权责任的内部约定,不影响本案中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立即停止销售 共同赔偿100万元
最终,厦门中院判决:被告艾某、伍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德国某公司96万元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4万元。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