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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在侵害育种材料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由于育种材料通常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缺少可以直接参照的市场价格,难以通过其销售价格计算实际损失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成为审判的难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玉米自交系亲本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
案情显示,河北某种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昌吉州某种子公司于2022年非法获取并使用该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玉米杂交种“万糯2000”的亲本“W68”作为父本,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某村生产882.63亩玉米种子,请求判令昌吉州某种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00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并基于侵权情节酌定昌吉州某种子公司赔偿河北某种业公司70万元。河北某种业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最高法二审改判昌吉州某种子公司赔偿河北某种业公司197万余元。
针对侵权人因侵害亲本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二审判决认为,可以考虑该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等竞争优势及其可替代性、对育成的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确定。对于玉米杂交种的亲本而言,其对育成的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可以参考行业在品种经营权交易时关于玉米育种成果收益分配的相关惯例,并考虑侵权情节适当提高受保护品种的收益比例。该判决对于缺少市场销售价格的作物育种材料技术秘密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进行了有益探索。
最高法表示,本案依法保护玉米自交系亲本技术秘密,在参考权益分配惯例的基础上,基于侵权情节适当提高收益比例确定赔偿数额,有利于引导种业领域诚信合作、互利共赢,体现出人民法院聚焦育种创新需求,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进构建植物新品种保护、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回应育种研发对创新成果多元保护的法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