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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一案例入选福建省高院参考性案例

来源:厦门中院2024-10-12 10:15

  2024年9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批参考性案例,厦门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辛承办、撰写的“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厦门固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29号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厦门固某

  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4年9月2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互联网数据爬取/利益衡量

  裁判要点

  1.互联网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批量下载的技术服务,批量下载的内容是其他经营者本就对用户开放下载的内容,且经批量下载的内容标注了来源于其他经营者的水印,未破坏、修改原文件相关信息,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未造成其他经营者实质性损失的,不宜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互联网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批量下载的技术服务,同时包含了可以修改、破坏原文件中用于识别判断内容原创性的电子数据值的技术,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提供便利,减损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其他经营者主张该互联网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某公司)诉称:行某公司系小红书网站、小红书APP的运营者及服务提供者。“小红书”系国内知名的消费类口碑社区和社区电商平台。厦门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某公司)系两款涉案软件“固某电商图片助手”“固某视频助手”(以下简称案涉软件)的开发、运营主体,专门为他人大量盗取小红书等平台图片、视频提供便利,固某公司研发、运营案涉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固某公司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案涉软件的行为,赔偿行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并消除影响。

  固某公司辩称:案涉软件具有技术的中立属性,固某公司仅是向用户提供下载工具,用户使用案涉软件下载的小红书社区的视频、图片均带有“小红书”水印,案涉软件不具有去水印功能,不构成对行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固某视频助手”修改MD5值功能不具有任何的针对性,“固某电商图片助手”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固某公司不构成对行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查明:行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小红书平台的主办单位,运营并享有小红书网站和 APP完全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益。平台协议约定用户确认并同意授权行某公司以公司名义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对侵犯用户上传发布的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代维权。小红书平台有众多知名艺人入驻,相关账户关注量均超百万。小红书平台除了提供生活分享社区外,还提供电商服务,用户接近1亿等。固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经营范围包括科技中介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固某公司在其网站提供“固某电商图片助手”和软件“固某视频助手”软件下载并收取软件会员费。“固某视频助手”软件首页载有“电商视频下载(商品主图视频、描述视频、评论视频素材批量下载)”“文件 MD5管理器(批量查询、修改本地文件的 MD5值)”等功能,可批量下载小红书视频。“固某电商图片助手”可批量下载小红书平台的笔记内容、图片及视频。“固某视频助手”“固某电商图片助手”软件可链接跳转至淘宝店铺“固某工作室”。用户使用“固某图片助手”时,可以通过“图片另存”“视频另存”方式逐个下载小红书 APP上的图片、视频,下载后均带有“小红书”标识。用户使用 “固某视频软件”时候,可以通过内嵌“文件MD5值管理器(批量查询、修改本地文件)”功能,修改视频 MD5值。固某公司曾在官方网站上发布软件操作流程、短视频“搬运”教程等文章,引导用户如何使用该软件实现视频文件的下载、修改MD5值和“搬运”到各视频平台等操作。腾讯网、新浪微博、百度贴吧、豆瓣等网站均有多篇宣传前述两款软件可进行批量伪原创处理、一键下载小红书等平台短视频的文章。多位小红书平台用户发布笔记称自己个人照片被电商盗用。人民网等多家新闻媒体对“盗图抄店”“短视频搬运”行为进行报道。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1)闽02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一、固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开发、运营、宣传“固某视频助手”软件;二、固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续30日在其网站和淘宝店铺“固某工作室”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行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行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固某公司承担);三、固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行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000元;四、驳回行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2)闽民终18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固某电商图片助手”软件批量下载小红书平台图片、笔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固某视频助手”软件批量下载视频文件、修改MD5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之一,“固某电商图片助手”软件批量下载小红书平台图片、笔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该行为的判断,不仅需要考虑该行为是否给行某公司造成了损失,还需结合互联网环境的特点和互联网产业发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进行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行某公司主张,固某公司通过伪装user—agent的手段绕开小红书的cookie反爬虫机制,不正当获取小红书平台数据。法院生效裁判认为,cookie反爬虫机制本身是一种简单、基础的技术措施,行某公司作为一家综合性的网络服务和内容的提供者,其在维护其平台数据内容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应当是足以防范一般爬虫技术,行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某公司采取了必要限度的技术措施防止爬虫抓取其网站信息,爬虫软件造成的行某公司服务器流量负载压力,应当由行某公司自行负担。从查明的事实看,用户可以通过“图片另存”的方式下载小红书APP上的图片,可见行某公司未禁止用户下载其网站上的图片。固某公司提供的“固某图片助手”软件批量下载的图片、笔记均带有“小红书”水印,没有改变图片相关信息。同时,用批量下载方式取代逐个点击下载对于互联网用户而言节约时间成本,整体上消费者的福利有所提高。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固某图片助手”系专门为实施“盗图搬店”行为,如果仅仅因为某种技术可能成为实施侵权的工具而否定其正当性,无疑将会极大挫伤创新动力。固某公司的行为未对行某公司提供服务造成实质性妨碍,也不影响用户选择,“固某电商图片助手”软件批量下载小红书平台图片、笔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固某视频助手”软件批量下载视频文件、修改MD5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般而言,MD5值相当于电子数据的“指纹”,实践中可以通过检查电子数据的 MD5值变化来判断该电子数据是否被改动。“固某视频助手”软件通过采取技术手段修改视频 MD5值,在用户将所下载的视频文件上传至其他视频平台时,使得该平台无法识别其系抄袭、复制的视频,起到规避MD5检测机制的作用,有利于用户在不同视频平台之间“搬运”同一视频。“固某视频助手”软件可以帮助用户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下载并在网络上向公众传播小红书平台上的视频作品,为他人实施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提供了极大便利,助长了复制、截取、修改等随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频作品的违法行为,致使各大视频平台沦为视频作品抄袭的重灾区。此外,固某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软件操作流程、短视频“搬运”教程等文章,引导用户如何使用该软件实现视频文件的下载、修改MD5值和“搬运”到各视频平台等操作,并指导用户如何进行“伪原创",规避封号违规风险,固某公司开发、经营“固某视频助手”具有不正当性。对于行某公司而言,其所经营平台上的视频属于其重要竞争资源,固某公司的不正当行为方便他人搬运小红书视频,减损了小红书平台的竞争优势,损害了行某公司的利益,“固某视频助手”软件批量下载视频文件、修改MD5值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法官心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使数据高效利用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该案系在互联网竞争新业态模式下,法院探索大数据保护司法规则、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边界的有益尝试、体现了法院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的价值衡量标准及侵权模式的判断,对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分享平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供稿:知产庭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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