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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给予父母经济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基本义务。
10月10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召开“家事涉老纠纷治理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发布家事涉老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在“李某甲等赡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一次性买断赡养义务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案情显示,李某甲与李某乙系父子关系。2019年12月5日,李某甲与李某乙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书》,约定:李某甲名下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拆迁利益全部归李某乙所有;李某甲需要赡养时,李某乙需尽赡养义务;拆迁以后,李某乙从拆迁款中拿出20万元交于李某甲,作为李某甲的赡养费。现李某甲因患病生活困难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乙支付李某甲赡养费20万元。李某乙认为其于2020年开始负担了李某甲的就医、养老院等费用,已超出协议书约定的20万元,故不同意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该协议的整体内容看,该20万元的约定并非仅系对李某甲今后全部赡养费的约定,更系对李某甲作出拆迁利益分配后,由李某乙对李某甲个人进行的补偿,故对李某乙以其为李某甲支付的费用已超出该协议约定的20万元而不予支付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李某乙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甲20万元。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意愿和赡养人的履行能力、履行情况等因素。
法院认为,本案中,一次性买断赡养义务不能获得法律支持。一般而言,随着父母年事增高,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支出逐渐增多,子女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履行对父母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宜设置上限限制,否则不仅与法定扶养义务相悖,也不利于老年人养老权利的具体落实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