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蓦然回首,厦门中院于两年前聘任的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已届期满。过去的两年,厦门中院特邀调解工作交出了一份高质量的司法答卷。
现在
让我们一同欣赏
这份优异的成绩单
01
完善工作机制
制定《关于建立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规定》《特邀调解员工作操作规程》,不断吸纳更多优秀调解资源参与调解工作,持续规范调解工作流程,设立专职岗位对纠纷进行统筹管理和精准委派,提升调解成功率。
近两年来,厦门中院特邀调解成功化解纠纷2130件,高效妥善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配套出台《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施细则》,明确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及立案程序的衔接,不断提升诉前解纷质效。以“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模式,轻松化解2亿元股权投资争端,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02
积极靠前指导
主动走访调研调解组织、调解员在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堵点难点,近两年来开展工作座谈12场,协调推动及时解决问题。通过案例指导、庭审观摩、业务培训等形式加强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指导力度,不断提升特邀调解规范化和成功率。
建立业绩档案,对特邀调解名册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定期对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及时更新名册信息,切实提高调解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走访调研
03
加强对接联动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联动,积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与市工商联、商调中心共建“商调中心+商协会+法院”前端调解协同服务模式,获评全国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协同创新百佳实践。与市价格认证中心签署《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合作框架协议(试行)》,设立全省首个入驻法院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室,高效化解一批涉价格争议纠纷。
04
强化科技保障
从“小窗口”到“互联网+”,广泛应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诉讼服务热线等立体式服务网络建设,畅通与群众沟通联系渠道,第一时间感知纠纷信息,及时采取化解举措。专人负责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线上平台管理,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场的,运用视频等方式开展“云上调解”,音视频调解率达38.7%,全面打造集约高效、便民利民的多元解纷和司法服务。
为进一步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建设,加强对特邀调解队伍的动态更新管理,经研究,厦门中院制定新的特邀调解名册,聘任陈文瑶等32人为特邀调解员、聘任厦门市妇女联合会等42个组织为特邀调解组织,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名册涵盖多行业领域专业人员,调解队伍来源多元化,实现纠纷类型专业化处理。
具体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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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特邀调解究竟能发挥哪些“妙用”
跟着小夏
一起看看这些典型案例吧~
典型案例
1
案例一
丁某等八名村民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称其在村集体的承包经营地因项目建设被政府征收,现该项目已开始施工,但被征收人至今未获得安置补偿。请求征收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接到起诉材料后,承办团队立即对接当地征收部门,了解案涉土地的征收补偿情况。其负责人表示,案涉地块已经过征收补偿,且村民要求的补偿标准过高,不符合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该争议已经过当地政府、资规局、司法所等部门多次联合调解,但未得到实质性化解,村民多次向省、市政府等部门信访投诉,情绪激动。
因案涉地块不在本市,为深入了解矛盾症结,团队委派资深特邀调解员开展实地走访。经调查,双方争议焦点在于:1.案涉地块上的喷灌设备补偿款赔付给了实际耕种人,丁某等八名村民作为设备投入人未拿到该补偿款;2.丁某等八名村民要求按现行标准对喷灌设备进行补偿,但案涉地块于2006年征用,补偿标准及金额当时已经确定,且其他村民已经按2006年补偿标准领取了补偿款,征收部门无法以现行标准进行给予补偿。
对此,承办团队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对策。一方面,积极与征收部门沟通,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并提供类案生效判决供参考。征收部门经研究后,同意依法对案涉地块上喷灌设备的所有权人即丁某等八名村民作出补偿;另一方面,调解员深入当地开展村民工作,从情理和常理切入,对村民开展心理疏导,纾解对立情绪,解其“心结”,最终促成八位村民均同意按2006年补偿标准领取补偿款,并撤回立案申请,案结事了。
2
案例二
黄某等12名劳动者自2022年4月18日起陆续入职厦门市某服务公司,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12月31日,公司以工作项目已完成为由解除双方关系。黄某等不同意,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支持了劳动者大部分诉求。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将案件委派至厦门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
商调中心调解员陈小军、胡珊珊接到案件后深入解析案情,认为本系列案件虽然已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判决,但劳资双方仍存在调解基础,且劳动者大多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公司是否主动支付款项关系劳动者一家人的生产生活,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在调解陷入僵局之际,陈小军决定主动出击,在安抚众多劳动者情绪的同时细化调解方案,同时向公司释法说理,要求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了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数据共享,陈小军建立微信沟通群,制作调解方案表格,保持数据同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小军从便利当事人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
3
案例三
A公司主张,B公司向其采购校服,双方就产品明细、价格、交货、货款支付、质量要求及验收等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交付了校服,但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197万元未支付。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尾款和资金占用费。
B公司辩称,A公司交付的成品衣,学生普遍反映衣领过高存在瑕疵要求退货,甚至有学生家长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现B公司仓库库存及接收学生退货共计7767套,总计货款42万余元,请求判令退货瑕疵校服,扣减相应货款,并由A公司支付违约金76万余元。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沟通陷入僵局,A公司申请冻结B公司账户。B公司账户被冻结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受影响,且一审判决对B公司不利,其反诉主张未得到支持。而对A公司而言,B公司拖欠的巨额货款及旷日持久的诉讼也使得A公司的流动资金受到影响,同时因校服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影响可能持续发酵,影响其企业形象。本案尽快案结事了才是双方的共同期盼。
特邀调解员陈文瑶深入解析案情难点,以做通双方代理人工作为突破,针对纠纷堵点拟定一套契合本案的调解方案:1.以B公司先支付部分货款为条件,A公司申请解除对B公司账户的冻结,盘活账户内资金,B公司恢复正常生产经营;2.A公司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对存在质量瑕疵的校服进行返工整改,经B公司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剩余货款;3.A公司放弃向B公司主张资金占用费,B公司放弃向A公司主张违约金。
调解方案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最终双方签下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达成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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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起点,新的征程!厦门中院特邀调解队伍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厦门贡献司法力量。
供稿:立案一庭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