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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
近日,厦门中院对全省首例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作出裁定: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启动的对某环保科技集团公司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自此,香港清盘人有权作为某环保科技集团公司的代表,在内地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下一步,厦门中院将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为清盘人在内地履职提供必要协助,并对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平等保护内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划重点
该案系2021年我市被最高法院指定为涉港跨境破产协作试点城市后我院受理的全省首例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案件,也是我院于2024年4月全国首发《关于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后推动涉港跨境破产协作机制正式落地的首次司法实践。
案情简介
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在厦门设有三家全资子公司。该集团公司在香港已进入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并由香港高等法院委任了清盘人。根据清盘人申请,香港高等法院签发《司法协助请求函》,请求我院认可该集团公司的清盘程序和清盘人的委任,允许清盘人拥有并可行使香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在内地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行使权力。清盘人据此请求我院认可该集团公司在香港的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并允许其在内地履职。
厦门中院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从香港清盘程序及清盘人的身份、该集团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内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后,裁定认可该集团公司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以及清盘人身份,并允许清盘人根据试点意见的规定在内地履职。
典型意义
一
有利于推动内地与香港司法协作迈向新高度
厦门中院作为涉港跨境破产协作试点法院,裁定认可香港破产程序不仅是对双方司法合作的积极响应,将进一步加强厦门中院与香港高等法院在破产事务上的交流合作,更是对“一国两制”在司法领域的贯彻落实,彰显“一国两制”下开展司法协助的开放、积极和包容态度。
二
有利于推动厦门跨境破产协作打造新样本
厦门中院通过司法实践落实落细最高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会谈纪要》以及最高法院出台的试点意见,推进跨境破产审判机制不断完善,推进跨境破产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为未来厦门与其他地区开展跨境破产协作积累宝贵经验,也为国内其他地区开展跨境破产协作提供实践范例,为协作案件办理规范化、便利化提供“厦门样本”。
三
有利于推动厦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
营商环境构筑新优势
厦门中院裁定认可香港破产程序,依法处理香港企业的破产与重组事务,公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厦门对标法治发达地区,融入国际破产治理规则,提升厦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来源:破产庭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