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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涉国企纠纷存在调解率较低问题,主要因为国企内部管理制度及担责原因,即使调解有着较大的优势,国企也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不敢调解、不知如何调解”等顾虑,以致于“不想调解、不敢调解”,“走程序由法院判”几乎成了国企解决纠纷的唯一选择,如何破解这些难题?
厦门中院《调解建议函》了解一下!
案例1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1日,赵某与厦门某房地产公司(国企)分别签订两份购买商品房和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合同约定,赵某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办妥所有银行按揭手续,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赵某于2022年9月7日才办妥案涉房产和车位的银行按揭手续,厦门某房地产公司遂起诉至厦门市某区法院,双方产生两案纠纷。
一审经审理查明,赵某已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分别判决:赵某应向厦门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0320元和9108元。后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民五庭经审查发现
双方之间除了购房者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外,尚存在未被提起诉讼的国企逾期交房、设计变更等争议,如果本案简单以判决结案,案结事不了,后续购房者必定会以国企违约提起新的诉讼。
为妥善化解两案纷争及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真正实现实质解纷、案结事了,民五庭专门向该国企发出《调解建议函》,深刻阐述“案涉国企在案件中的责任与担当”“案件审理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案判决的社会效果分析”三部分内容后,建议国企基于双方责任、案件标的、诉讼成本、公信力影响等考虑,双方以“互不告”方式平衡、消化各自的违约行为。
最终,案涉国企接受了中院民五庭的建议,本案以“调解+撤诉”的方式一揽子实质化解双方之间已有和潜在的纠纷。赵某签署调解协议后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案涉国企也提交了撤回一审起诉申请,双方对其他争议息讼息访,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2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6日,某国企公司发布公开招租的公告,后单某对干菜区以每月200元/㎡进行投标。经开标,单某中标。
单某经营三天后,不想继续经营,遂向某国企公司提出退回保证金2万元,某国企公司不同意。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某国企公司的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单某的投标行为是要约,某国企公司开标后与单某确定具体档位应视为通知中标,是承诺,至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约定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即转为租赁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兼具质押担保和违约赔偿的功能。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单某主张退还租赁保证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了单某的诉讼请求。后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民五庭经审查发现
该案案情简单、标的不大、事实清楚,但国企负责人顾虑较多,不愿意协商解决纠纷。民五庭向该国企发出《调解建议函》,并附上调解协议(建议稿)供参考。
第一,向其释明本案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即便认定单某存在违约情形,但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缔约责任与没收2万元保证金之间并不平衡、并不匹配,一审法院未对单某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释明,亦未适用酌减规则对案涉保证金(违约金)予以调整,存在不当,本院二审可能会进行相应的认定和调整;
第二,向其阐明国企的责任、担当,在经历3年疫情后,无论是国企还是个体商户,都处于经济复苏阶段,特别是一些小商户生产经营自救也是困难重重,需要给予特殊的关爱和帮助,建议协商解决纠纷。
最终,该国企同意该建议,国企没收8千元作为违约金,将1.2万元保证金退还单某,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
近年来,厦门中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实质解纷工作要求,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坚持案结事了目标,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通过《调解建议函》形式,促涉国企相关纠纷实质化解,做到了国企和个人利益的最佳平衡,高效公正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厦门中院进一步总结推广涉国企纠纷的调解经验,并将《调解建议函》模板下发各区院相关业务庭供参考,力争通过该方式解决国企“不想调解、不敢调解、不知如何调解”等难题,进一步提高调解率,真正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来源:民五庭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