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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漯河(河南)8月12日电 记者赵红旗 今天,记者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得到证实,8月7日傍晚,该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
据漯河市郾城区公安机关侦查,8月7日18时26分,公安机关接报,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电梯口处有人被刺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王佳佳颈部被刀割伤,已无生命体征。经侦查确认,行凶者为党某某,男,50岁,郾城区居民,未婚,系王佳佳所办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8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时,其已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经上级法院组织评查,党某某起诉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和判决情况为:4月4日,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购于2021年,价格1800元)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
因双方和解未成,7月4日,党某某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经党某某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此案由王佳佳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其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其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7月23日,郾城区法院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判决后,党某某对王佳佳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心生不满,未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8月7日18时许,其持凶器进入王佳佳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实施上述犯罪行为。
据了解,王佳佳,女,37岁,中共党员,2011年9月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郾城区法院工作,2021年12月任立案庭副庭长,2022年3月起在立案庭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2023年审结428件案件,今年至遇害前已审结271件案件。自参加工作以来,王佳佳勤勉敬业,公正司法,2014年被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荣记“个人三等功”,2020年被郾城区法院评为“十佳办案能手”,2023年被郾城区法院评为“十佳办案能手”,2024年4月被郾城区委区政府授予“2023年度全区先进政法干警”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