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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院发布—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
办实事 正三观
如果有人偷了你的东西
你会怎么做?
是报警等待?还是自己起身去追?
但如果在追逐过程中
小偷因此受了伤
这笔账又该谁来“买单”?
一起走进今天的小夏拍案
小偷反抗失主抓捕摔伤案
核心价值: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某日,吴某从林某甲经营的店铺中盗走了一台平板电脑,后转卖给他人。发现财物失窃后林某甲报警,通过监控看到了实施盗窃的吴某人像。
数日后,林某甲在一家超市内发现吴某,欲拉吴某去外面找警察,但是吴某不肯下来,林某甲呼喊人帮忙,林某乙便上前帮忙。
不许动!别跑!!!
在拉扯过程中,吴某挣扎向前跑,致使其与林某乙一起从超市的台阶上摔下来,吴某着地时手部受伤。
后吴某在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桡骨干下段骨折等。吴某称手部受伤系林某甲及林某乙殴打所致,起诉请求判令林某甲、林某乙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
厦门法院认为,吴某在盗窃他人财产后,并未投案自首或向林某甲返还财产,而是将盗窃的财物转卖销赃。吴某在明知林某甲已经知晓其系盗窃行为人的情况下,反抗权利人林某甲的抓捕,意图逃跑。在反抗拉扯过程中,吴某因未站稳而倒地致使其手部受伤,对此林某甲及林某乙并不具有过错,其所采取的措施也未超出合理限度,无需对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吴某盗窃财物被失主林某甲偶遇后,拒不配合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吴某盗窃在先,谎称遭人殴打致伤在后,具有明显恶意。林某甲为保护自己的合法物权,在紧急情形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同时寻求他人帮助,系合法、合情、合理的自助行为。林某乙帮助林某甲拉住小偷系惩恶扬善、见义勇为的正义行为。二人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合理限度。在提倡“见义有为”的当下,对阻止犯罪的正义者不应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要求他们处处防范小偷在逃跑过程中发生的小概率意外事件,从而让正义者畏首畏尾、裹足不前。
本案判决向民众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鼓励了阻止犯罪的正义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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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好意指挥停车致刮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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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研究室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