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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执行法官》的热播,剧中的连环案、系列案引发广大网友热烈讨论,有不少网友表示“原来隐形的坑有这么多”、“是该买本民法典好好读读了”。比如剧中人物方强伪造了母亲签字,将其房屋对外抵押。他的这一行为放在现实中,法律后果如何认定?方强的母亲齐润玉又如何正当维权?让我们一起来听听法官的解析。
剧情:方强伪造签字 将母亲房屋对外抵押
借调至执行二庭的法官齐麟曾经给自己的姑妈齐润玉买了一个铺面,但齐麟的表弟方强为了投资永康健身器材厂,在房屋转让合同上伪造了其母亲齐润玉的签名并通过抵押方式获得贷款,但后期其未及时还贷被贷款方诉至法院并且强制执行。齐润玉为了证明自己并未在转让合同上签字,以拒不履行的方式“自证清白”,但这样的方式不仅无法自证清白反而因“妨碍公务”被带回法院。
方强通过永康健身器材厂老板董明的帮助,在合同上伪造了自己母亲的签名。伪造签名的直接后果即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因此执行二庭来到铺面进行腾退并准备进行拍卖。
法官说法
北京朝阳法院立案二庭袁翾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5条明确规定抵押财产必须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因此在方强无权处分抵押财产时,抵押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此时抵押权的设立能够满足《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则抵押权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即受让人为善意。永康健身器材厂的老板董明称:“我费了多大劲找了多少人,我才帮你把那房子给抵出去了”,如果抵押权人也和董明一样对伪造转让合同签字知情,则不满足“善意”的构成要件,抵押权不能成立。但如果抵押权人对此并不知情且也无其他重大过失的,则抵押权成立,此时涉案房屋就将面临被执行的结果。
法官提示,在买卖交易时,特别是买卖交易不动产时一定要留存好相关交易材料,针对涉及房屋过户等涉及物权变动的交易环节需要更加谨慎。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所有权人也应及时通过合理方式进行维权,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例如,剧中齐润玉在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若认为异议成立则可以中止对该标的执行;若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若齐润玉在收到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后,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