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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7月11日,北京金融法院对外发布12个涉民营企业保护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案例为某银行与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这起案件中,贷款合同中约定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3600万元承诺费。北京金融法院依法认定某银行收取的承诺费不属于央行相关规定中准许银行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收取的费用,判决将所收取承诺费抵扣借款本金。
案情显示,某集团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亿元,总部设在北京市,是一家以综合期货业务为核心的大型民营金融服务集团。
2018年,某集团公司与某支行签贷款合同,约定借款4亿元。同日,双方签订《承诺业务协议书》,约定某支行提供约定数额信贷支持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承诺;某集团公司支付3600万元承诺费。后某支行分两次放款共计4亿元。某集团公司分两次支付承诺费共计2400万元。某集团公司已偿还贷款本金2500万元及部分利息。
2021年,某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某集团公司起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要求判令某集团公司向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 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
记者注意到,此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某集团公司支付的2400万元承诺费是否属于《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的预先从本金扣除的利息,俗称“砍头息”,以及应否抵扣本金。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某支行在第一笔借款发放后仅一个月就收取承诺费1200万元,在第二笔借款发放当日收取承诺费1200万元,且无证据证明该收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的收费项目。承诺费在减少实际用资数额的作用上与预先从本金扣除利息相同,因此应当适用相同的处理原则,即应从本金中扣除。北京金融法院认定实际本金数额为37 600万元,判决某集团公司偿还本金35 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此案为银行与民营企业因履行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的纠纷。法院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出发,认定某银行收取的承诺费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中准许银行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收取的费用,收取承诺费的效果类似于《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的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即减少了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数额。
因此,相应的承诺费应当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北京金融法院对不合理收费说“不”,有效地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缓解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