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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近日,厦门法院审理首起涉及备用信用证中止支付案。
一起走进今天的案情。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申请人厦门海某公司(买方)与被申请人IMSA Gmbh(德国英某公司、卖方)签订一份关于购买85辆奔驰加长轿车的贸易合同。
之后,双方又签订了四份补充协议,将采购数量变更为91台。厦门海某公司依约向中国某银行厦门分行申请向德意志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受益人为IMSA Gmbh,经延展后信用证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2024年4月22日,中国某银行厦门分行收到IMSA Gmbh的书面索赔函。
IMSA Gmbh:厦门海某公司违反主合同项下义务,我申请将备用信用证项下的5000000欧元支付给德意志银行。
厦门海某公司:我们已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支付了91辆车的价款,并将电汇支付收据发送到卖方指定邮箱,案涉备用信用证对应合同的应付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IMSA Gmbh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权利启动备用信用证。
另外,厦门海某公司认为IMSA Gmbh提交的单证存在发票货名、FCR车辆交付时间等不符点,构成信用证欺诈,请求中止支付备用信用证/保函项下5000000欧元内的任何款项,并提交了保险公司的保单担保。
法院判决
厦门海某公司以其与IMSA Gmbh之间的交易款项已全部支付、IMSA Gmbh提交的货代单据系伪造等为由,主张IMSA Gmbh要求启用案涉备用信用证,构成欺诈,应中止支付备用信用证。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止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款项。
一方面,从厦门海某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上看,IMSA Gmbh提交的索赔文件仍属于合同履行争议的范畴,尚无法达到可以判定存在单据欺诈的高度可能性。
另一方面,经法院向开证行中国某银行厦门分行调查了解,该行在审查单据时,在发现IMSA Gmbh提交的单据与案涉备用信用证之间存在不符点后,已告知申请人厦门海某公司可以拒付。只要申请人厦门海某公司决定拒付案涉信用证项下款项,开证行即可拒绝接受不符点,进而不对IMSA Gmbh支付案涉信用证项下款项。
因此,针对案涉备案信用证,并不存在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止付措施的情形,厦门海某公司仍有其他合法途径可避免损失发生。
综上,厦门国际商事法庭裁定驳回申请人厦门海某公司中止备用信用证的申请。裁定作出后,申请人未提出复议,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一带一路”深入推进,作为交易担保、资信确认、融资支持工具的备用信用证,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必不可少的金融支付、担保工具,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精研涉外法律规定
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
该案是厦门首起备用信用证中止支付案,没有先例经验做法,承办人王池法官迅速组织合议庭对信用证与独立保函的区别、信用证欺诈构成要件、中止支付的请求权基础等进行深入系统研究,借助厦门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为平台,诚邀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就相关法理问题进行研讨,该案的审理对类似案件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遵重国际商贸规则
维护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为维护备用信用证“先赔付、后争议”的商业功能,各国法院对于止付令的颁布都持非常审慎的态度。
在本案审理中,经调查了解,开证行在审查单据时,已发现IMSA Gmbh提交的单据存在若干不符点,只要申请人同意,开证行即可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同时,在国际贸易诉讼中,单据不符点仍属合同履行争议范畴,尚无法达到可以判定存在单据欺诈的高度可能性,据此,依法裁定驳回止付申请。
本案从立案到审结,不到24小时顺利完成案件受理、组织听证、理论调研、案件合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及裁定书制作、送达等各项工作。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依法、高效、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商业信用,也提升中国法院涉外审判的影响力与公信力!
供稿:国商庭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