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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的辐射保护
——厦门优某迅公司与大连优某迅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厦门优某迅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产品及相关电子器件的研究开发和生产。2020年3月取得第39984972号“优某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9类的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等。
经过多年持续研发投入和稳定经营,厦门优某迅公司已在光通信领域获得众多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荣誉或表彰。大连优某迅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半导体光电器件等。大连优某迅公司在其官方网站、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展览会以及宣传册上突出使用“优某迅”“优某迅科技”字样。
厦门优某迅公司主张,大连优某迅公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优某迅”“优某迅科技”字样及将“优某迅”作为字号宣传使用,具有明显攀附厦门优某迅公司“优某迅”知名度的故意,引人误认为是厦门优某迅公司商品或者与厦门优某迅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同时,擅自使用厦门优某迅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优某迅”字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大连优某迅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使用“优某迅”字号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厦门优某迅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00万元。
法院判决
厦门中院认为,大连优某迅公司应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包含有“优某迅”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厦门优某迅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大连优某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是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重要标志,二者均通过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来避免可能的市场混淆。当同一市场主体注册并使用相同文字部分的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时,基于二者相似的特点和属性,侵权判定时不应将二者使用的事实完全割裂开来。
在分别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对企业字号或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时,应一并考虑二者的在先注册、使用及知名度情况,企业字号知名度应及于注册商标,反之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也可映射到企业字号上,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辐射。
本案中,“优某迅”企业字号经过厦门优某迅公司长期、广泛地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优某迅”字号的知名度可辐射到其注册商标,从而使“优某迅”商标也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大连优某迅公司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大连优某迅公司与厦门优某迅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产品存在交叉重叠,属于同业竞争者,大连优某迅公司理应知晓“优某迅”字号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在经营活动中应对“优某迅”字样作出合理避让。大连优某迅公司明知“优某迅”商标、字号享有较高知名度,仍在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优某迅”文字相同的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优某迅”商标及字号商誉的主观故意,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承办法官:张宏伟法官)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的保护,应该分别适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当标识相同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由同一主体享有时,两类标识在知名度上是否可以互相辐射,关涉同一主体的相关商业标识权益能否得到妥善保障。
本案一方面明晰了商标和商号两类标识关于知名度、市场影响力的证据可以相互参考,两类商业标识的知名度可以相互辐射,另一方面坚持以市场价值为导向,支持了较高的侵权损害赔偿。该案严谨科学地界定了商业标识法益的权利保护边界,切实加大了对以芯片为代表的战略新兴行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助于促进芯片行业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展现了厦门中院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坚定决心和司法能力。
供稿:知产庭
编辑:张芯雅
校对:王辛
责编:王惠传
审核:安海涛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