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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共领域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边界
——肆某意公司与鑫某线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肆某意公司独家签约艺人王某琦将其原创词曲的歌曲A发布在抖音平台并迅速走红,之后王某琦将歌曲A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授权给肆某意公司。肆某意公司认为,由徐某作词、案外人秦某作曲的B歌曲与王某琦的作品存在相似之处,徐某侵犯了A歌曲的改编权。
同时,作为徐某的签约公司,鑫某线公司为其安排了多场次商业演出,还在社交媒体上推广宣传,攀附王某琦的流量数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公司签约艺人的商演机会和价格受到影响。肆某意公司认为鑫某线公司及徐某在酒吧演唱歌曲B共同侵犯了其享有的歌曲A的改编权及表演权,共同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鑫某线公司及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思明法院判决鑫某线公司、徐某应立即停止表演、在微信上宣传歌曲B并共同赔偿肆某意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
鑫某线公司、徐某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后改判徐某应赔偿肆某意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8万元,鑫某线公司对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共领域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权抗辩的常见理由之一,审判过程中需要合理划定著作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边界,平衡公共利益及私人权益。著作权与公共文化领域之间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
从对立的方面看,公共文化领域指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一项知识或知识的某些方面要么处于知识产权保护之下,要么处于公共文化领域,非此即彼。
从统一的角度看,公共文化领域是保证作者得以有效运用创作素材,从而使著作权得以良好运转的空间。程序正义的目的是充分尊重并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当前合作作品日渐增多,审判过程中可在不损害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前提下对权利人各自创作的部分实施保护。
本案中相关表述虽然较早前即在网络上出现并有一定流行度,但王某琦将2017年网络已存在的“长得帅老得快”“长得丑活得久”“我宁愿当个丑八怪,美丽又可爱”等改编成适合演唱的歌词,其歌曲上传网络后获得了大量的点播,其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应当享有著作权。B歌曲的副歌部分占整首歌一半以上的篇幅,对相关网络用语的组合排列与王某琦创作的案涉歌曲歌词高度近似。无论是作为歌词创作者的徐某还是专业演艺公司,都有足够的时间和渠道接触到网红歌曲A,故人民法院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认定徐某和鑫某线公司侵犯案涉作品词部分的著作权及表演权,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著作权法赋予了词曲作者同等权利,案涉歌曲A属于带词的音乐作品,歌词部分与歌曲旋律均可独立呈现亦可分割使用,肆某意公司有权就歌词、歌曲部分单独或共同被侵权提起相关诉讼。
同时,案涉歌曲为网红歌曲,生命周期短,故二审法院只对肆某意公司明确主张的徐某的作词行为和徐某与鑫某线公司在酒吧的合作表演行为是否侵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认定,既体现了著作权保护的时效性,也保障了案件外曲作者的相应诉权,彰显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承办法官 :廖惠敏法官)
典型意义
在音乐作品中,词、曲的关系十分微妙。就带词的歌曲而言,词、曲往往相伴而生,被同时发表或演唱,高度统一于一首歌曲中,但另一方面,词、曲的创作者并不一定是同一主体,即使是同一主体,也可由权利人分别享有或行使其相应部分的著作权。
可见,词、曲的著作权可以相分离而单独行使。作为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合理使用”边界之划定,是审判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既需要结合个案,经由过滤、对比等步骤,确定受著作权保护的具体特定表达,还需阐释著作权私权保护与公共文化领域的边界,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
该案在对带词的音乐作品的分离保护方面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有利于实现著作权保护与维护公共领域秩序间的精妙平衡。
供稿:知产庭
编辑:张芯雅
校对:王辛
责编:王惠传
审核:安海涛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