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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47岁的王先生听信保险代理人“长险短做”的新业务,一次性缴纳11万元,一年后还本付息,且优先支付1万元利息。一年后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本金时被拒。王先生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定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王某、孟某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某保险公司返还王先生保险费10万元,驳回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王先生回忆,2021年5月,保险代理人王某、孟某某向王先生推销一款人寿保险产品,称只要缴纳11万元,就在合同签订时先给利息1万元,1年后合同到期11万元本金会原数退还。签订合同时,王先生却发现合同上显示的缴费期间是10年并提出疑问。孟某某再次确认只要缴费1年合同就到期了,到期后将11万元本金退还,并解释称这是公司开展的新业务,叫“长险短做”。后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孟某某给王先生1年收益现金1万元。
2022年5月,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的某主管询问到期退费事宜时被拒绝,该主管称保单缴费期为10年,一切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王先生认为某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对其进行了欺诈。故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某保险公司返还11万元保险费及利息。
某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向法庭表示,王先生签订的终身寿险合同,年缴保费11万元,缴费年期10年,但王先生仅缴费1次。由于王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已处于失效状态,不同意撤销合同。且王先生投保时,保险代理人王某已经不在保险公司出勤上班,孟某某仅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该保险公司仅对孟某某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的保险承保业务承担保险责任,孟某某的其他行为与该公司无关。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投保某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其中保险单约定缴费期10年,每年需缴纳保险费11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94万余元。
王某、孟某某均系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王某任销售总监职务,孟某某受王某指示,向王先生作出了仅需缴纳首年保费11万元,即可领取1万元收益,1年到期后11万元即可全额返还的承诺。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某和王某作为保险代理人,对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的缴费年限及年缴费金额等内容理应十分清楚,对于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活动的规范要求亦应明知,而其二人向王先生作出了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完全不一致的陈述和许诺,其二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符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情形,并致使王先生陷入内心错误并投保,王某、孟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虽然王某、孟某某与保险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但作为保险代理人,其销售涉案产品本身未超出某保险公司对王某、孟某某的授权,法院认为王某、孟某某的行为仍属有权代理,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作为委托人的某保险公司承受。
保险合同被撤销后,某保险公司应退还王先生保费11万元,王先生亦需返还取得的收益1万元,二者相抵后,某保险公司应返还王先生10万元。
王先生在已经看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期为10年,以及在回访过程中再次被提示缴费期及年缴费金额的情况下,仍然盲目听信保险代理人的许诺,回访过程中听从保险代理人的要求未予认真对待,显然未尽到谨慎交易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未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