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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雪泓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首个适用连带惩罚性赔偿的食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认定熊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4万元;熊某与杨某(已判决)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26.6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间,熊某通过网络联系、发送快递等方式,向杨某销售散装降糖保健食品,销售金额共计20多万元。后杨某将该降糖保健食品以“降糖茶”包装,通过快递发货、社交账号收款等形式向全国多地消费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降糖茶”的外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成分等信息,经检测其中含有非法添加的西药成分格列苯脲和二甲双胍。
北京医学会出具的医疗问题专家咨询意见书证实,服用含有格列苯脲和二甲双胍成分的食品,会对人体及特殊体质人群造成多达11种的危害,其中包括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低血糖、低血糖休克、造成肝肾功能损害等后果,对特殊体质人群可能造成过敏反应、低血糖中毒或乳酸中毒等后果。
法院认为,熊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刑罚处罚。熊某明知其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亦明知杨某购买后分卖给不同的消费者,还多次持续实施销售行为,两者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前后衔接性,故应对造成社会利益受损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熊某连带承担销售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求,于法有据。综上,东城法院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