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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申请人申请,作出了全国第一例早期驳回决定书。
该案涉及合作协议纠纷,被申请人在首次开庭前提交早期驳回申请书,认为该案中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且仲裁申请超出了仲裁管辖范围。仲裁庭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XAAC规则》)第53条之规定,在收到当事人的早期驳回申请后决定进行早期驳回审理程序,并在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及时就该申请作出决定并详细说明理由。
本案首席仲裁员胡刚提道:“仲裁庭在审理早期驳回申请时,应当充分注意该程序的审查标准,以显著性为标准进行审查。在仲裁初期通过筛除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仲裁请求或答辩、明显超出仲裁管辖范围等案件,有利于提升争议解决效率,降低仲裁成本。但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倘若使用不当,将会背离早期驳回程序的设计初衷,影响其实质效能的发挥。一旦早期驳回程序被滥用,则有可能沦为个案中策略性拖延程序的工具,导致程序停滞及恶意拖延。为防止程序滥用,仲裁庭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行使早期驳回制度‘两步走’的程序权利,决定是否允许当事人提出早期驳回申请,如允许则应尽快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决定或裁决,以保证审理效率。”他表示,早期驳回程序是对高效解决纠纷这一现实需求的回应,未来如何保障早期驳回程序有效行使,真正实现仲裁的效率价值,仍有待具体的规则完善及仲裁实践的检验。
据悉,早期驳回制度发端于英美法系,并逐步被商事仲裁所吸收。2023年7月,西安仲裁委员会发布新版仲裁规则,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引入早期驳回制度。该制度的引入,旨在使当事人在早期阶段可以申请驳回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的申请或答辩,进一步使仲裁程序更加高效、快捷。(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