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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婴幼儿食品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现实生活中,存在虽然产品质量合格但销售者虚假宣传的情形。
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四起涉及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案例二是销售者虚假宣传孕婴用品的案件,消费者受骗后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销售者属于以虚假或者引起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判决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
案情显示,颜某因女儿喝普通奶粉过敏,自2018年4月起到某孕婴用品店购买某产品作为奶粉的替代品。
2020年5月14日颜某再次到某孕婴用品店购买该产品,询问某孕婴用品店的经营者关某该产品的性能,关某明确表示该产品能“调节过敏体质”。颜某对此进行了录音录像。
后颜某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称某孕婴用品店宣称商品能调节过敏症状,既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又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已造成举报人的误解,导致其购买并长期给孩子使用固体饮料。
2021年7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某孕婴用品店构成虚假宣传为由,责令某孕婴用品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等。
之后,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孕婴用品店返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普通食品还是特殊食品均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某孕婴用品店故意以“调节过敏体质”的说辞误导消费者,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按消费金额的三倍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某孕婴用品店退还货款并向颜某支付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54624元。
最高法表示,本案中,销售者宣称售卖的固体饮料能够调节过敏体质,误导消费者,会给婴幼儿身体造成损害。此类行为在当前侵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行为中具有典型性,该案判决对遏制虚假宣传,倡导诚信经营,推动构建食品生产经营健康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