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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价保,全称价格保护,指的是如果所购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售价下跌,消费者可以申请退还差价的服务,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商品价保的基准是原价还是优惠后的到手价?电商平台对符合规则的价保商品拒不支付差价该怎么办?一起来看刘先生的真实经历。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5日,原告刘先生受到某平台的推广吸引,打算在该平台上的第三方商家处购买一双登山徒步鞋。因担心“6.18”大促降价,原告咨询该商家客服,得知该商品仅享受7天价保。但原告发现,该商品页面又显示平台提供30日价保服务。该平台价格保护政策显示,“单品价保金额=下单时基准价-申请价保时基准价-价保系统已经返还的金额。备注:下单时基准价=下单时商品价-下单时优惠金额(优惠金额包含直降、返现、返券、满减等),申请价保时基准价=申请价保时商品价-申请价保时优惠金额(优惠金额包含直降、返现、返券、满减等)。举例说明:如您下单时商品为1000元,下单时使用优惠金额为100元,申请价保时商品为1000元,优惠金额为200元,则您下单时基准价=1000-100=900元,申请价保时基准价为1000-200=800元,单品价保金额=900-800=100元。”原告询问平台会员客服专线,客服承诺该商品价保覆盖“6.18”大促期间。基于这一承诺,原告购买了该商品,优惠后共支付价款519元。
然而6月1日,该商品优惠后到手价格下降至470元,原告申请价保补偿时却被系统拒绝,第三方商家和该平台均主张价格保护的基准是商品原价,并非到手价,这与原告事先得到的信息以及该平台页面的价格保护政策说明不符。原告多次与平台客服沟通,客服表示“无法申请差价”。关于价保政策,平台客服未给出回答。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涉案平台经营者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500元,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是涉案平台的实际经营者,原告作为消费者使用平台购买商品时,与被告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且有效。因此,双方应共同遵守所达成一致的价保政策及有关价保的计算方式,被告有义务依照约定向原告提供价保服务。
此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涉案商品价保30日的合意后,基于信任下单购买,随即享受价保服务。根据价保规则显示,享有价保服务的基准价格应为优惠后的金额,而非商品原价,原告应当享有2022年6月1日涉案商品价款为470元的价保服务政策。在原告与第三方商家发生争议时,被告否认平台公示的价格保证金计算规则,未按照其公示的价保政策履行相关义务,平台对于争议纠纷的鉴定结果为“无法申请价保”,拒绝返还原告差价,违反了双方此前达成一致的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价保差价4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员李文超:平台价保规则是平台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属于消费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平台应按照其公示的价格保证金计算规则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涉案平台客服明确该商品的价保期间为30天,覆盖“6.18”大促,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就应当适用约定好的30天价保期间及价保规则来履行合同内容。根据价保规则,享有价保服务的基准价格应为优惠后的金额而非商品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