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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第二十条》片名取自刑法第二十条的正当防卫条款,影片以检察官韩明的视角切入,讲述了三个“挺身而出”的案件,也向社会再次宣告“法律肯定会保护正当防卫者”,请每一位公民坚持公平正义,面对不法,勇敢挺身而出!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款,它保护每一位正当防卫者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公民权利,在通篇由禁止性规范构成的刑法中显得尤为独特。1979年《刑法》第17条首次出现正当防卫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却遇到了较大阻力。1997年《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条款作出了重要修改,在扩大正当防卫范围的同时限缩了防卫过当范围,也增设了无限防卫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传统司法理念影响等原因使《刑法》第二十条陷入“沉睡”。譬如影片中作为关键证据的“刀”遍寻不到、关键证人沉默不语、过往案例的司法惯例等都给《刑法》第二十条的适用带来阻碍。
电影中,韩明将对法律的理解说到了老百姓的心里。“什么是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我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2020年,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以及案件处理要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正如影片最后听证会上一群人看似代表“正义”指责韩明不冷静,认为视频中王永强的行为已然超过了正当防卫限度,而韩明却一语道破案件的重点在于“如果你是他,你会怎么做”……这部影片以“昆山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于欢故意伤害案”等案件为原型,再现了司法理念从“谁死伤谁有理”、还手就是互殴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主动激活“沉睡条款”的转变。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款,它保护每一位正当防卫者的法治信念更是振奋人心。
对公平正义的求索与捍卫从未止步
从电影中我们看到,公安机关针对刑事案件进行充分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可能面对退回补充侦查,侦查过程审慎、细致,不放过任何一种可能。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综合评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并最终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检察机关决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会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如属于正当防卫的,当事人将不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双重职责。公检法机关司法理念的不断转变与进步,让办案人员能够更加大胆地去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全力保护更多代表着社会脊梁的挺身而出者。
准确认定正当防卫,坚决守护社会的良心
《指导意见》及相关指导案例的发布为准确把握判断正当防卫提供了指引,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为营造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法治环境持续发力。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等要件,其中时间、意图、限度要件的认定是引发争议的症结之所在。下面将穿梭于光影世界与真实案例之间,与大家一起分析司法机关如何准确理解和认定正当防卫。
意图--他想干什么?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影片中,检察官吕玲玲始终在跟一把刀“较劲”,为此不惜惹怒领导,最后也正是这把刀证实了王永强伤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使自己及家人免受伤害,而非事后泄愤。韩明之子韩雨辰在险些被拘留时,张科的校园霸凌行为被证实,证明韩雨辰打人的动机是制止霸凌行为而非故意伤害张科,从而令“校霸”一方主动撤案。
作为最高法发布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之一的陈天杰正当防卫案中,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酒后调戏陈天杰之妻孙某某并将其推倒,在陈天杰准备前去搀扶时对陈天杰拳打脚踢。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某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厘米,刀刃长约6厘米)乱挥、乱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纪某某、刘某甲受伤。容某乙被陈天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地,后因失血过多死亡。最终,法院认定:被害人容某乙等人酒后滋事,调戏被告人陈天杰的妻子,辱骂陈天杰,不听劝阻,使用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天杰。陈天杰在被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某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准确认定防卫意图,防止滥用防卫权。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区分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重要标准。正当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通常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是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相反,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被告人则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被激活后也要防止被滥用,对于故意以言语、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宜认定为正当防卫。
时间—不法侵害结束了吗?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影片中田检等大多数人认为王永强捅伤刘文经时他的强奸行为已经结束,不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听证会上,韩明力排众议,认为刘文经长期以来对王永强一家的胁迫、对郝秀萍的多次强奸,都是整个暴力过程不可分割的部分,是随时都可能对王永强造成伤害的“野兽”,可以理解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只有这样得出的结论才能让老百姓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真正拥有“挺身而出”的底气,才不会向不法让步。
典型案例盛春平正当防卫案中,传销人员郭某(已判刑)以谈恋爱为由将盛春平骗至传销窝点,准备对其实施恐吓、殴打、体罚和长期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抖新人”措施威逼盛春平加入传销组织,盛春平感觉到危险不断升级后拿起随身携带的刀具警告,传销人员依然不断靠近,成某上前夺刀,盛春平持刀挥刺,致成某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传销组织人员虽未对盛春平实施殴打等直接侵害行为,但在盛春平进入传销组织后,遭多人逼近实施拘禁,在其拿出水果刀警告阻吓传销人员放其离开时,传销人员反而增加人手进一步逼近,侵害不断升级,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正在进行,且危险程度不断升级,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主客观相统一,整体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构成正当防卫要求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何准确认定“正在进行”,办案人员应站在整个事件发生的时间线上去看待不法侵害何时开始又何时结束,不能对防卫人有所苛求。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也应当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处理。
限度--如何才是“点到为止”?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危害程度等情节,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电影中王永强砍伤刘文经二十多刀,其中致命伤仅有两处,是否属于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张贵生案件中他为了挺身而出救被骚扰的女生将闹事者打伤被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在其上访时韩明向他分段解释何时为正当防卫,何时又已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但在影片的最后又被“平反”。可以看出,办案人员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准确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前提。
典型案例杨建伟故意伤害案中,加害人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杨建伟并未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捅刺加害人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杨建伟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了加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赵宇正当防卫案中,赵宇看到邻居邹某被李某按在墙上并殴打头部,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某致其倒地,李某起身后又欲殴打赵宇,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宇将李某推倒在地,又朝李某腹部踩一脚,经鉴定,李某伤情属重伤二级。此案由过失致人重伤变更为防卫过当,最终被定性为正当防卫。
不苛责“一般人”。防卫是否超过明显必要限度,应当立足于防卫人作为一个一般人当时的所处情景,结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也不能以事后的理性人立场去判断当时已然发生的不法侵害程度,还要考虑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能苛求防卫人“点到为止”“精准防卫”,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力度。王永强刺出的二十六刀、公交司机的殴打行为、赵宇在受到言语威胁后踩一脚,均是为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作为处于极度恐惧中的一般人在当时场景下的本能反应。对方看似倒地或者不能反抗了,但是并未完全被制服,还存在不法侵害继续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此时他们的举动仍是在阻止继续实施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因为被欺凌者不敢承认,旁观者成为沉默的“帮凶”,证据难以找寻,让挺身而出者陷入被动。
办案人员要看到挺身而出者所面临的困境,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秉持“如我在诉”的情怀,把自己代入场景中,结合专业知识作出最为准确的判断,慎重对待他人的人生。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是公道自在人心,是人民群众朴素的情感与期待,是人人所能理解的公平正义。
刑法第二十条给予人们挺身而出的勇气与力量!而我们能做的,就是竭尽全力保护“高光时刻”,保护每一位挺身而出的人,维护世间之正义!
(王海陆 秦芝 宋姝凝 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