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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节日的氛围越来越浓厚
走亲访友,聚餐应酬也慢慢多了起来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酒在国人的社交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逢宴必酒,无酒不欢”
家人朋友欢聚一堂
斟上美酒,共贺新春
可是,美酒虽好
拿起酒杯就请放下车钥匙
千万不要酒后开车
道路千万条,拒绝酒驾是首条!
2月5日,厦门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洪维应邀到厦门经济交通广播《丁成说法》栏目开展拒绝“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宣讲。
今天,让我们跟着法官一起
以案释法、问答普法
算算“酒驾醉驾”那些“债”
我们国家关于醉驾
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根据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到150毫克/100毫升之间的,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但是不予立案处理, 不等于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公安机关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对于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到150毫克/100毫升之间,但是具有以下15种从重情形的,还是要立案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依法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立案处理。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请看案例1
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将人撞伤
不仅不积极救人
反而加大油门逃离现场
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0年春节期间的某天中午,被告人姜某在一家饭店和朋友聚餐,吃饭时饮用了大量白酒,他明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但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上路了。当车开出一段距离之后,酒精慢慢开始发挥作用,这时候,晕乎乎的姜某因为不能实时观察路况,驾驶的车辆一下撞上了步行到这里的于某。这一撞之下,姜某立即清醒了好多,看到于某被撞伤在地,自己车的前挡风玻璃也被撞出个大洞,姜某感到很害怕,想到可能要受到的处罚,本该下车救人的他,竟然一脚油门仓皇逃离了事故现场。
后来经过警官调查,姜某很快被抓获。经过鉴定,姜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造成被害人于某轻伤,且姜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属于 醉酒驾驶。
姜某最终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他听到这个结果顿时失声痛哭,然而一切悔之晚矣。
我们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犯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很多,不少人都是因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开车一向有把握,喝点酒肯定没事,然而事故发生后,追悔莫及。在这里再次提醒大家, “切莫贪杯存侥幸,坚决杜绝酒驾”。
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是很高的
违法成本账该怎么算?
这些年来,因为酒驾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支付巨额的赔偿金,或者因为醉驾被开除公职的案例屡见不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处罚,还会被处以 罚款、行政拘留。
对于公职人员、党员,如果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的(含宣告缓刑),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因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处分。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离、退休公职人员因醉驾犯罪被判刑的,将会降低享受的离、退休待遇。
对于年轻的求职者,如果因为醉驾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将来可能无法被录用为公务员。
所以说,因为酒后驾车留下案底,要付出的违法成本是非常高的, 千万不要因一时糊涂,造成终身悔恨。
请看案例2
行为人醉酒驾驶
在明知交警路边执勤
并示意他要停车检查时
他不仅没有停车
反而加速驾驶机动车
强行通过关卡
造成执法民警受伤
构成危险驾驶罪和袭警罪
节日期间,某市公安局组织交警按照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某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案发当日14时许,在朋友家吃饭喝过酒的吴某驾驶车辆经过这个路段,为逃避检查,他驾车冲过第一道关卡,吴某在冲第二道关卡的时候,将准备设置路障的民警晟某撞飞到路边的树上,吴某停车后,被执勤的民警带走了。经鉴定,吴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198.7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
被害人晟某的伤情经鉴定三处骨折,均构成轻伤,另一处轻微伤,伤残程度十级。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积极对被害人晟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吴某明知公安民警在路边执勤并示意他要停车检查,他不配合,反而加速驾驶机动车强行通过,导致执法人员晟某轻伤,他的行为 构成袭警罪。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遂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中,危险驾驶罪与袭警罪均属故意犯罪,应按数罪并罚进行处理。而且袭警罪相对于危险驾驶罪,量刑更重。
在此,提醒酒后驾车人员,酒后开车更应当自觉配合公安机关接受检查,如果不配合,逃避或者暴力抗拒执法,一旦构成袭警罪,被判处刑罚要比醉驾更为严厉。
供稿:刑一庭
编辑:张芯雅
校对:洪维
责编:王惠传
审核:安海涛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