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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2月5日电(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6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在公布的案例1“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由此宣示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
据最高法通报,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2019年8月,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该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徐某某家人与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010.18元。
审理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该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允许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徐某某抓伤,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赔偿。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徐某某损失30197.65元。
最高法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造成他人损害与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在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上均不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非常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其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显然其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本案明确认定禁止饲养的大型犬饲养人就被侵权人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是落实危险动物饲养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引导饲养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文明养犬、依规养犬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