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正在阅读: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 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
首页> 法治频道> 理论·实践 > 正文

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 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

来源:光明网2024-01-31 10:19

  为严格规范、依纪依法办理党员、公职人员醉驾案件,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见,供工作中参考。

  一是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处分。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2种情形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已综合考虑驾驶动机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故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时不宜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

  三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照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具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同时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应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具有上述情形,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立案核实并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的主观动机、态度认识等因素,按照醉驾行为发生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除对其醉驾行为按照规定处理外,如果查实同时存在违规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的,应当合并处理。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发布,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公布,2020年7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12月13日印发,2023年12月28日施行)

  第四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处理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12月29日公布,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钟纪晟)

[ 责编:孙满桃 ]
阅读剩余全文(

相关阅读

您此时的心情

光明云投
新闻表情排行 /
  • 开心
     
    0
  • 难过
     
    0
  • 点赞
     
    0
  • 飘过
     
    0

视觉焦点

  • 四川小金:特色农业助推乡村振兴

  • 现场航拍吉隆冰崩堰塞湖

独家策划

推荐阅读
在机器人足球互动区,身高不足1米的小型人形机器人成为射门球员,现场的小观众担任守门员,开启点球大战,战况激烈。
2026-08-28 09:29
由此而言,坚持让人工智能服务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助力“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才能让人工智能成为赋能教育和学生的有力臂膀。
2026-08-28 09:23
“十五五”期间国家电网将加快特高压通道建设
2026-08-28 04:55
“叮——”一声清脆的钟鸣划开展厅的喧嚣,天工3.0机器人的银白机械臂轻叩青铜编钟,《小星星》的旋律徐徐流淌。
2026-08-28 03:55
为推动人工智能医学影像研究的负责任创新和健康发展,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分委员会27日发布《人工智能医学影像研究伦理指引》。
2026-08-28 03:55
8月26日,第二届世界人形机器人运动会在国家速滑馆“冰丝带”闭幕。小型组400米比赛中,北京人形机器人创新中心研发的天工Omni一骑绝尘,以45.66秒的绝对速度率先撞线,其掩面狂奔的“娇羞”姿势更是火遍全网。
2026-08-27 09:55
作为地球上物种多样性最高的动物类群,昆虫的早期起源与登陆演化历史长期存在研究空白。系统研究表明,先驱乔昔虫这一早期干群昆虫具备半水生两栖生活习性,栖息于水陆交界的湿润微环境。
2026-08-27 09:53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8月24日至26日在黑龙江、吉林调研。
2026-08-27 09:51
重庆依山而建、傍水而兴,多山多水的复杂地貌,给城市交通建设带来天然挑战,也造就了独一无二的立体交通图景。“悟空立交”的出圈,也是中国超级基建版图的微小切片。广袤中华大地,山河辽阔、地貌多元,从峡谷江河到高原山川,中国基建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在复杂地形上书写了无数建设传奇。
2026-08-27 09:50
记者26日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以“科技改变生活创新赢得未来”为主题的全国科普月将于9月1日启幕。全国科普月期间还将同步举办世界公众科学素质促进大会,将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围绕“面向智能社会的科学素质”主题展开研讨。
2026-08-27 09:46
当前,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持续深度融合,产业变革多线并进。从算力芯片、工业智能装备到低空通航体系,技术创新持续打通落地堵点,全方位推动制造、服务等领域转型升级。
2026-08-26 09:32
这种由胶子彼此束缚形成的特殊粒子,就是胶球。
2026-08-26 05:50
“棉芯1.0”以“网页端+小程序端”双端设计,分别瞄准科研创新与田间生产两大核心场景。
2026-08-26 05:50
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低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前成立
2026-08-26 05:15
做学问这件事,说到底就是认准一个目标一直追下去
2026-08-26 05:15
促进人工智能与农业发展相结合,是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效能的重要着力点。
2026-08-26 05:15
中央气象台首席预报员陈双预计,出伏后,四川盆地、江汉等地将有高温天气出现,上述地区仍需关注“秋老虎”天气。
2026-08-25 09:49
近期,在部分高原、草原景区,投喂、抚摸野生旱獭(土拨鼠)或与其近距离合影打卡,成为不少游客跟风的行为。除了野生旱獭,黄鼠、沙鼠等啮齿动物也是鼠疫的自然宿主,野兔、狐狸、野猫等野生动物也可成为鼠疫的偶然宿主,均存在传播风险。
2026-08-25 09:47
翻看评论区,呼声最高的几条是“旺仔牛奶太甜了”“能不能出低糖版”——不是不爱,是当年的小孩长大了,而有些配方还没跟着长大。
2026-08-25 09:46
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改变经济社会的传统发展模式。同时,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创新版图和竞争格局正在经历深刻调整。
2026-08-25 02:10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