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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律政职场剧《无所畏惧》热播。剧中,热依扎饰演的罗英子人到中年却遭遇婚姻变故,甚至承担了丈夫刘铭出逃海外前所负的债务;生活压力让罗英子一路“升级打怪”、迅速成长,最终实现逆风翻盘。那么剧中隐藏了哪些法律知识点呢?
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剧情回顾:罗英子的丈夫刘铭携带夫妻共同财产和闺蜜温莉出逃,留下罗英子独自面对巨额债务;“恶婆婆”一边帮儿子刘铭打掩护,一边住在罗英子父母婚前为罗英子全款购买的房屋中。
看剧有疑:生活中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全款出资买房且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该出资是何性质?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全款出资购置房屋且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该出资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予,故房屋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父母为了表达对子女婚姻的祝福,虽然是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购置房屋,但房产证上登记了夫妻二人姓名。根据我国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置房屋的,婚后加上另一方姓名,可以视为明确赠与双方,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或者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夫妻一方向对方隐瞒所负债务,另一方是否有偿还义务?
剧情回顾:罗英子的丈夫刘铭在外借数百万高利贷,卷款出逃,后债主向罗英子追债,罗英子卖房抵债。
看剧有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携带夫妻共同财产出逃,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偿还债务?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剧中刘铭隐瞒罗英子,借高利贷数百万元后私逃出国,该笔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罗英子对此并不知情且事后未予追认,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罗英子没有义务偿还该部分债务。
婚后购置房屋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剧情回顾:剧中罗英子的婆婆拒不搬离罗英子家中时说道:“那是我儿子的房子,你有什么资格赶我出来?”
看剧有疑:夫妻婚后购房,房本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影响另一方对房子的所有权?
法官释法: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官提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不动产,所有权证书中只登记一方姓名的,一般情况下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且赠与协议中表明只赠与自己的子女,此种情形除外。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本意是盼望子女安居乐业、家庭幸福,父母与子女相处中应互谅互让、彼此理解。为避免纠纷,针对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可以由父母和子女夫妻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出资性质及房屋权属。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整理 作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刘晏菲、季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