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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 陈畅)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召开发布会,发布了《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该批案例共5件。
5件案例分别为:李某某等16人倒卖文物,林某某等4人盗掘古墓葬,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王某某倒卖文物案;李某某、胡某倒卖文物案;周某某等1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毛某某滥用职权,徐某某等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和陈某某等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周某某等1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毛某某滥用职权,徐某某等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发生在浙江省龙泉市大窑龙泉窑遗址。大窑龙泉窑遗址包含龙泉市、庆元县内现存的126处古窑址,在1988年被国务院列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系宋代至明代龙泉窑的代表性窑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研究价值。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大窑村村民周某某等13人,从时任某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保员毛某某处获取巡查信息,避开案发窑址巡查点位和巡查时间,先后9次到龙泉窑遗址范围内盗掘古青瓷碎片,并将部分青瓷碎片出售给徐某某等人。遗址文物巡逻小队在夜间巡逻时,发现盗挖迹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周某某等人住处搜查出被盗掘的古青瓷碎片1744公斤,其中相对完整的青瓷残品37件,含国家三级珍贵文物2件。
2021年4月9日、22日,龙泉市检察院分别对周某某等人以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批准逮捕、对毛某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决定逮捕,并分别于同年6月、7月、9月,2022年1月对相关人员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022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周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徐某某等2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针对涉文物犯罪往往呈现上游盗掘,下游倒卖、销赃等产业化、链条化以及可能伴随职务犯罪等特点,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涉文物犯罪理念,加强与监委、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完善协同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联合案件会商等方式,锁定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团伙,挖掘出文物犯罪背后职务犯罪以及倒卖、销赃的文物贩子等上下游犯罪线索,有力斩断涉文物犯罪黑灰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