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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袁治杰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继《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又一重磅立法,也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对于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采取诸多措施,压实平台责任,净化网络内容,禁止面向未成年人的商业营销采取自动化决策形式,禁止以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方式推送不良信息,破除“信息茧房”,强化技术管控,防治网络沉迷,多管齐下,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生活空间。
在此基础上,《条例》特别注重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提升。只保护而不赋能,将只会培养出一批网络时代的巨婴。
网络保护的前提是触网。网络时代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机会接触网络,必将成为时代的弃民。《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加强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以此避免未成年人在网络时代因为无法接触网络而发展受限。
在面对纷繁复杂、险象环生的网络世界,未成年人当然需要保护,但是他们更需要成长。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核心在于未成年人自身,《条例》并未单纯地将未成年人定位为保护对象,而是将他们视为网络时代的积极参与者,充分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现在的网络世界变得难以逃遁,只能积极主动参与其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一部小小的手机全面参与网络生活,毫无边界可言。正因如此,《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主要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各级政府还应当通过为中小学配备相关指导教师、购买相关服务或鼓励中小学自行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优质网络素养课程。同时《条例》呼应《家庭教育促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家庭和家长责任,强调监护人在监督和引导未成年人网络行为之前,要首先提高自身的网络素养,加强学习,规范自身行为。
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培育是一个体系化的大工程,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协调联动。对此,《条例》坚持社会共治,确立与未成年人密切关联的各种机构、组织在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工作中的协助义务。首当其冲的是各种平台,他们承担着净化网络空间的重任。没有净朗的网络空间,让未成年人切实感受到网络文明,那么再多的教育,也很难抵御现实世界的负面影响。因此网络空间净化本身和未成年人网络赋能是紧密关联的。
《条例》还规定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新闻媒体也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所有这些举措,都指向一个目标,就是养成未成年人的网络道德意识和网络法治观念,从而一方面使其能够有一定能力防范网络侵害,另一方面,使其掌握网络生存的基本技能和规范,避免其侵害他人。这样不仅构筑了现时的防线,也为未来的网络世界培养了合格的网民。
无论如何,网络世界和传统的线下世界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如果说有,那就是它带来了更多的风险。但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都是一样的。传统线下世界“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线上的网络空间,即使它是虚拟的、疏离的。就此而言,《条例》确立了一个良好的框架,但是真正落实好《条例》,依然前路漫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