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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云说法】还有最后100单?直播带货中商家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光明网2023-09-23 18:42

  直播购物已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越来越多的商家加入了直播带货大军。A公司近期也开设了直播间,不但自己带货,也邀请与其合作的商家在直播间销售商品。直播中,A公司运用直播带货的流行“话术”宣传商品,并通过直播专用“美颜灯”进行展示。然而正在生意红火之际,却收到了一封封应诉通知书。A公司不解,正常带货怎么就侵犯消费者权益了呢?今天,小编邀请法官就直播带货中商家应注意的法律风险为大家解答。

  直播间销售主体应标明

  A公司开设直播间,为合作商家带货。合作商家售卖的商品为假货,A公司未在直播间标明商品实际销售商家的信息,此时A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认为,案例中,虽然A公司在直播间标明了直播间运营者的信息,但在整个直播及购买过程中并未采用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直播间运营者并非销售者及实际销售者的信息,消费者有理由相信直播间运营者为交易相对方,直播间运营者应就销售者的售假行为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直播带货涉及网络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商品销售者等多方主体,在不同经营模式下,各方主体法律关系也会不同。实践中,在直播间运营者并非商品实际销售者的经营模式下,直播间运营者应在直播及购买过程中明确标注商品实际销售者信息,并使用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进行提示,否则直播间运营者应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直播话术应适度

  A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在直播间销售商品时声称所销售的白酒“六七百元一瓶”“上1000单就完事了”“还有最后100单”,但实际市场价格在100元左右,且仅销售30多单,A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认为,案例中,A公司在直播中虚构商品市场价、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构成欺诈,应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

  法官提示,直播带货商家应为自身在电商直播过程中与用户达成的约定、作出的承诺负责,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实施虚构或者篡改交易量、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的行为,否则易构成欺诈,并因此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

  直播滤镜莫失真

  A公司在直播间出售黄翡翠手镯,消费者收到手镯后认为实物呈深棕色,与直播间展示的淡黄色相差甚远,要求退货退款。A公司则认为直播间通过打光、滤镜展示商品,与实物存在一定色彩差异实属正常。那么A公司是否应该退货退款?

  法官认为,由于直播间展示的商品颜色易受光线、拍照角度、周围环境等影响,一般消费者应对直播展示的商品可能与实物存在差别有一定的容忍,但是这种容忍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案例中,商品实物与直播间展示的颜色,通过肉眼观察有明显差别,而玉镯的颜色、成色对实现合同有重要影响,因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应就玉镯退货退款。

  法官提示,直播带货商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通过滤镜及打光展示商品时要注意限度,不能使商品颜色过分失真或刻意隐瞒瑕疵,误导消费者,否则易构成违约。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直播带货这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为商品销售拓展了更大的市场,但直播带货不是法外之地,虽然销售形式改变了,但是直播带货的卖家仍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使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为直播带货市场营造更好的经营环境。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整理 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 曾智湄 张怀文)

[ 责编:张悦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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