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正在阅读:以案明纪释法 | 指使下属增加工程套取公款构成何罪
首页> 法治频道> 反腐倡廉 > 正文

以案明纪释法 | 指使下属增加工程套取公款构成何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08-30 10:13

  【典型案例】

  李某,时任A市市长;刘某,李某的特定关系人;张某,A市市属国企B公司董事长。作为下属,张某为维护好与李某的关系,曾多次宴请李某,李某经常邀请刘某一同参加,张某多次在宴请时表示,“如有需要请尽管吩咐”“一定落实好领导指示,做好服务保障”。

  2018年,李某为帮助刘某购房,二人商议通过抬高报价承揽工程的方式套取公款。后李某指使张某,要求对该公司新建好的培训中心增加一项灯具装饰工程,并指定交由刘某的公司承接,尽量满足刘某的条件。同年12月,张某为落实李某的要求,在明知刘某公司报价远高于市场价的情况下,仍安排将该工程交给刘某的公司承接。该工程合同价530万元,扣除刘某为此支付的灯具采购及相关税费等费用外,刘某实际获利341万元,李某对获利知情。

  【分歧意见】

  关于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帮助刘某筹措资金,明知刘某报价虚高,仍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指令下属将相关国企工程交由刘某的公司承揽,无异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张某或B公司索要财物,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其行为构成索取型受贿罪。该观点进一步认为,即使难以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索贿,依据2016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贪贿案件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亦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决定增加灯具装饰工程,并指定交由刘某的公司承接,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为帮助刘某筹措钱款,利用其担任A市市长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刘某公司报价虚高的情况下,通过指使下属将相关国企工程交由刘某公司承接的方式,非法侵吞巨额国有资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评析意见】

  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存在竞合的可能。本案中,从行为主体看,李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上述三罪的主体要件。从客观方面看,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张某将国企工程交由报价虚高的刘某公司承揽,既可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张某或B公司索取财物,客观上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因而同时符合上述三罪的客观要件。从主观方面看,李某在伙同刘某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其故意内容的认识因素既包括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合法、公正执行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其向张某或B公司索要工程的行为与其职权相关,进而会侵害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包括明知自己伙同刘某套取公款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结果,且意志因素均是希望相关结果发生,故而同时符合上述三罪的主观要件。因此,李某的行为从形式上似已同时符合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但若从实质上分析,当一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时,我们应当坚持全面、充分的评价原则,选择能够完整评价该犯罪行为且最能反映行为本质的罪名认定处理。

  一、李某的行为不应按受贿罪认定处理

  主要原因在于,在不具备具体谋利事项即李某未为张某或B公司谋取利益的情况下,无论是认定为索贿还是认定为感情投资型受贿,都存在一定障碍。一方面,如认定为索贿,由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索贿”或“索取他人财物”的含义作出具体规定,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对究竟何种情况下构成索贿存在不同认识。近期实务上一般认为,索贿突出的是索取行为的主动性,以区别于普通受贿收受行为的被动性;索取包括一般的索要,也包括胁迫式的勒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主动提出具体明确的财物要求,除事前行贿人已经明示暗示要给予财物外,一般应认定为索贿。即便如此,对行贿人在事前已经具有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故意的情况下,一般也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索贿。本案中,张某为维护好与李某的关系,曾多次宴请李某,李某经常邀请刘某一同参加,张某确知二人关系不一般,因此曾多次在宴请时向二人表态“如有需要请尽管吩咐”等,由此可见,张某本身就有通过向李某输送利益进而主动讨好李某的故意,此种情形下不宜认定李某构成索贿。

  另一方面,如认定李某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无论是将收受财物的对象认定为张某个人还是B公司,都存在问题。假若认定收受财物的对象是B公司,由于《办理贪贿案件解释》关于感情投资型受贿条款的法律拟制性质,能否将该条款中的收受“下属”财物扩大解释为下属单位的财物,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本案中,假若认定收受财物的对象是张某个人,亦存在问题:一是不符合李某主观上以承揽国企工程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故意。本案中,李某明确要求张某新增一项国企工程并指定交由刘某公司承接,其意在套取国有资金,并无收受张某个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张某亦未使用其个人财产向李某行贿。二是不符合全面、充分评价原则。此认定方式仅评价了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权钱交易行为,未评价李某利用张某的职务便利并伙同刘某共同侵吞公共财产的事实,忽略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不利于全面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因此,不应将李某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

  二、李某的行为不应按滥用职权罪认定处理

  一是从主观方面看,李某不仅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合法、公正执行的结果,并且希望该结果的发生,更为重要的是,其还具有伙同刘某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该故意内容已超出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评价范畴;二是从客观方面看,公共财产不仅因为李某的职权行为遭受了重大损失,而且该部分损失的公共财产恰恰被李某伙同刘某非法占有,该关键情节也超出了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的评价范畴。因此,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既不符合全面、充分的评价原则,也未能揭示李某伙同刘某侵吞国有资金的行为本质,亦不应按该罪认定。

  三、李某的行为应按贪污罪认定处理

  一是从犯罪对象及侵犯客体看,李某伙同刘某非法占有的是公共财产,而非张某的个人财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职务行为廉洁性,而且侵害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二是从客观行为看,李某与张某、刘某相互勾结,利用张某主管公共财产的职务便利,通过让刘某故意抬高合同报价,变相套取并侵吞了公共财产。三是从主观故意看,李某明知占有的对象是公共财物,仍与张某、刘某通谋,通过虚报合同价款的方式变相套取国有资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因此,将李某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不仅能全面、充分评价其行为,而且可以准确揭露其伙同张某、刘某“化公为私”的行为本质,有力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法益,真正做到依法、精准认定。

  此外,本案还需注意两点:一是虽然刑法理论对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仅指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尚存争议,但参考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的裁判要点,“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因此,应当认为李某对非法占有B公司的财产利用了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张某的职务便利,故而应当认为李某对B公司的公共财物具有主管、管理的权力或方便条件。二是鉴于李某既未具体参与刘某虚报合同价款等行为,也未直接参与B公司的资金支付等行为,故李某本人并不具备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所规定的侵吞、窃取、骗取等贪污罪的实行行为。但在本案中,李某为给刘某筹资买房,二人先产生套取公款的故意,后经李某指使,张某明知刘某公司报价虚高仍同意与其合作,三人即在主观上产生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刘某具体负责虚报合同价款,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具体实施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共犯原理和刑法规定,三人即构成贪污罪共犯,由此即可解决李某本人未实施贪污罪实行行为而仍然能够认定其构成贪污罪的问题。(田中科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

[ 责编:孙满桃 ]
阅读剩余全文(

相关阅读

您此时的心情

光明云投
新闻表情排行 /
  • 开心
     
    0
  • 难过
     
    0
  • 点赞
     
    0
  • 飘过
     
    0

视觉焦点

  • 2026年世界互联网大会数字丝路发展论坛观察

  • 2026年亚太经合组织数字和人工智能部长会议在成都举行

独家策划

推荐阅读
国家药监局近日批准全球首个选择性食欲素2型受体激动剂上市,用于治疗16岁及以上青少年和成人1型发作性睡病。该药为原创靶点、新机制罕见病治疗药物,在中国、美国、日本、欧盟同步申报,我国率先完成审批,实现全球“首报首发”的历史性突破。
2026-07-24 08:55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国际电工委员会智能制造系统委员会近日发布IEC SRD 63459:2026《智能制造用例模板》国际标准。为此,国际电工委员会智能制造系统委员会于2019年成立首个工作组,组织各国专家制定国际统一的智能制造用例模板,以统一的方式描述、存储和使用用例。
2026-07-24 08:51
23日20时,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使用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将天链二号06星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取得圆满成功。
2026-07-24 08:50
王虹、邓煜与其他两位数学家共同获得菲尔兹奖,这是令国人振奋的消息,也是中国数学家感到自豪的时刻。邓煜的另一项研究,是与合作者成功建立了三维波动方程吉布斯测度的不变性,将概率论方法系统性地引入波动方程研究。
2026-07-24 08:49
记者从北京大学获悉,2026年国际数学家大会23日在美国费城开幕。王虹,本科就读于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获理学学士学位;2014年相继取得巴黎综合理工学院工程师学位与巴黎-萨克雷大学硕士学位;后于麻省理工学院完成博士学位。
2026-07-24 08:48
7月22日,美国佛蒙特大学研究团队在《自然》杂志发表论文称,他们在北美鲶鱼体内发现一种可传染的黑色素瘤。换言之,肿瘤细胞本身就是“感染因子”,如同寄生虫一般,从一条鱼传到另一条鱼。这些带病的鲶鱼,正为科学界提供一个观察癌症演化的难得机会。
2026-07-23 09:57
《自然》杂志22日发表了一项天文学研究,可能揭示了人类对首个已知的系外卫星(exosatellite)的观测。在三层等级系统中,一颗恒星周围有一颗伴星,如行星或褐矮星,而第三个天体围绕伴星,这第三个天体可称为系外卫星。
2026-07-23 09:57
生物腐烂是生态系统养分循环的关键过程,但腐烂区域同时也是病原微生物高度活跃、可能对活体植物造成侵害的“危险区”。
2026-07-23 09:49
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科学的未来在青年”,强调“要把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工程,全方位做好培养、引进、使用工作”。
2026-07-23 09:49
黄瓜是受到全球广泛喜爱的蔬菜,它源自喜马拉雅山脉南麓,由其野生祖先驯化而来,历经2000余年的传播扩散,遍布世界。中国科学院院士、崖州湾国家实验室副主任钱前评价,该研究为黄瓜分子设计育种提供了坚实支撑,兼具重要基础科学价值与育种应用前景。
2026-07-23 09:48
中国水稻研究所研究员王克剑团队近日在杂交水稻育种领域取得重要进展——成功研发出克隆效率稳定超过99%、结实完全正常的一系法杂交水稻,团队将其命名为“一系1号”。图为团队创制的无融合生殖株系在试验田大群体种植下表现出的克隆效率与结实率情况。
2026-07-22 09:35
今年新增农业机器人、盐碱地科学与工程、智慧渔业三大新农科专业,分别由江苏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宁波大学首批开设,为涉农人才培养开辟了新跑道。
2026-07-22 09:31
这场举世瞩目的盛会,凝聚共识,密集发布国际合作倡议与行动计划,为促进全球人工智能朝着向上向善、造福人类的方向发展注入了更多新动能。
2026-07-22 09:29
虽然现阶段机器人能做的事还很有限,但这种“人机搭档”的新模式,让我们的生活服务向高品质、多样化和便利化发展。我想,这就是科技落地的意义吧。
2026-07-22 09:28
重离子加速器是探索基本相互作用、物质结构和宇宙演化的重要工具,研究中产生的新知识、技术和方法被广泛应用于航天、医疗、农业等多个领域。
2026-07-22 09:26
无法驶出的化肥运输船,迟迟不散的热浪,突然生效的出口禁令……近期,一系列事件叠加,或许正给全球粮食安全带来显著不确定性。
2026-07-21 03:40
拔尖创新人才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核心支撑,其培育成效直接关系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进程。科学教育是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握青少年成长的关键期,构建全链条、一体化的科学教育新生态,推动教育、科技、人才深度融合,为强国建设筑牢人才根基。
2026-07-21 03:40
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深刻重塑产业形态与劳动方式,职业教育作为对接产业最紧密的教育类型,面临的根本性问题已不再是如何培养标准化、重复性的熟练操作者,而是要回答人机协同时代究竟需要什么样的高技能人才。
2026-07-21 03:40
暑假已至,以中小学生为主力的研学游市场持续升温。外出研学已成为不少中小学生家庭的假期常规安排。家长往往将研学活动视作教育由家庭、学校向社会课堂的延伸,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
2026-07-21 03:40
毕业论文AI率检测,已成为无数大学毕业生关心的热点话题。AI工具引发的学术不端如何界定?为规避高AI率而拆解论文、打乱表达的无奈如何化解?AI检测产品缺少国家标准、质量参差不齐的困局如何突破?这些追问,热度居高不下,答案却远未清晰。
2026-07-21 03:40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