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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院发布—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
办实事 正三观
开栏语
为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进一步涵养为民之心,持续深化“为民办实事”活动,厦门中院开启《小案大理》专栏,聚焦社会热点话题,在全市法院近三年审结生效的案例中精心筛选出10个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文明出行、诚信诉讼、孝老爱亲、敬业诚信、平等就业、友好睦邻、自甘风险、好意施惠、诚信经营、公正法治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彰显了厦门法院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行善者撑腰、让失德者失利,积极引领社会风气向上向善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十个精选案例
令人咂舌的精彩案情
不要眨眼
跟着小夏一起走进法的课堂
求职者遭受地域歧视案
首期,小夏将分享一起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
——戴某某诉厦门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平等就业
基本案情
厦门某公司通过某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2023年1月28日,公司的人事陈某某通过平台就招聘岗位与求职人戴某某进行沟通,并告知戴某某若准备到厦门面试可通过微信联系。
之后,两人互加微信,陈某某告知戴某某公司人事经理稍后会添加其微信,沟通线上面试事项。
雷经理
你是莆田人哦?老家在莆田?
我是莆田的。
戴某某
次日
雷经理
公司这边的要求,人事部不招莆田人。
于是,戴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在案涉招聘过程中,某公司使用了主体来源的地域空间这一标准对人群进行了归类,并根据这一归类标准对戴某某进行了差别对待。该行为直接剥夺了戴某某平等参与和平等被对待的就业机会,对其人格尊严构成侵害,戴某某在求职中遭受的损害与该公司的歧视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合全案情形酌情确定,判决厦门某公司赔偿戴某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典型意义
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压舱石,它标注了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尺度。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即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年龄的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用人单位从而平等地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遭受歧视的权利。
本案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地域歧视行为,在侵害平等就业权的同时,还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求职者要求实施了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遵纪守法、平等提供就业机会的社会风气。
供稿:研究室
编辑:张芯雅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