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法治护我心】
作者: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前景在得到市场青睐的同时,也迎来专家学者们的担忧。迥异于现有的人工智能应用产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智能化程度更高,生成的信息内容甚至让开发者和使用者都无法确认信息是由机器自动化生成的。因此,一旦该项技术被滥用,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网络谣言泛滥、个人信息泄露、算法歧视等。为了解决这些潜在的技术安全风险,2023年7月13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从内容来看,该《办法》的核心目标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细化相关产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侧重强化对生成内容的监管力度,以此保障整个产业的良性发展。具体而言,该办法值得关注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办法》强调从数据、算法、算力等技术核心环节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既强调算法、框架、芯片、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也重视数字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通过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的业务协作、公共数据的有序开放等措施,形成技术研发、应用、更新等各个业务环节的同步创新发展。
第二,在鼓励产业发展的同时,《办法》重点强调对核心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办法》强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责任,包括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数据标准质量评估、违法生成内容处置、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以及预防未成年人过度依赖等内容。为了控制技术滥用可能导致的网络舆论安全风险,“规定”还专门强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进行事前的安全评估,并按照现行的算法备案制度进行备案评估。《办法》还设置了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置处罚措施,确保服务提供者充分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办法》突出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要求。用户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可能会输入大量自己和他人的个人信息,故而存在部分服务提供者擅自留存用户数据的风险。《办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人工智能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服务提供者不得非法留存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也不得非法向第三方提供这些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
第四,针对美欧等国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趋势,“规定”前瞻性地将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作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未来数字经济的新引擎和新动力,避免美欧等国利用国际规则和技术标准钳制我国产业发展显得尤为必要。同时,“规定”还强调了技术创新研发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辅之以数据资源、算力资源以及算法技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性条款,能够有效保障我国在未来激烈的人工智能技术竞争中位于优势地位。
总体来看,《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部门规章,该《办法》有关鼓励技术自主创新和规范应用的相关内容向整个产业和市场释放了正向的信号,势必能够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