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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原被告为前工作同事,双方在工作中曾产生过矛盾。出于怨恨心理,被告将原告生活照的敏感身体部位进行裁剪,用作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头像,此外还多次发布不雅、低俗言论并@原告,通过平台私信向原告发布污言秽语。原告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性骚扰,同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于是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自己已经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拘留5天,不应该再对原告进行赔偿。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中,被告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不当的、具有性暗示的言语以及使用原告较为隐私的身体部位照片作为社交平台账号头像,构成性骚扰。
同时,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案中,被告在其发布的内容中使用原告肖像照作为配图,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在社交平台发文及他人平台账号下发表指向原告的侮辱、诽谤言论,具有明显的贬损性,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被告已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机关拘留,不影响其在此案中应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建议,网络不是不法分子的“遮羞布”,通过网络传播不雅图文骚扰他人,即使没有实质性的触碰也可能构成性骚扰,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涉嫌刑事犯罪。在遭遇网络性骚扰时,应及时、合法、有效地固定证据,可要求平台限制、删除相关信息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可向妇联、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等寻求帮助,必要时还可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求骚扰者承担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