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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6月21日电 年轻群体是体育行业的核心,其中未成年运动员属于体育行业中的主力之一。未成年运动员是指18周岁以下,愿意在专门人员的监督下从事与其年龄相适应的专业体育活动的运动员。因为身兼“未成年”“运动员”属性,保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厘清其中的关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6月21日对外发布的涉体育纠纷八大民事典型案例(2023年)中,记者注意到,在公布的雷某与某体育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体育单位招用,只要招用单位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备人身、经济从属性等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据通报,雷某未满十六周岁,其父代其与某体育公司签订《合约书》,该合约约定雷某成为某体育公司的台球合约选手,该公司承担雷某在培训基地的教育培训、比赛交通等费用及运动器材;同时,雷某不得和其他公司、团体签订类似合约,参加所有赛事及活动必须由该公司统一安排,并佩戴指定的产品标识,使用该公司提供的球杆等产品,所获奖金双方各占50%,如违约则退还所有费用。
之后,该体育公司与案外人解除了培训基地的投资合作协议,雷某未再参加任何培训及公司安排的比赛活动。雷某以无法享受培训、该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该公司支付违约金;而该公司以雷某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违约在先为由,反诉请求判令雷某返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平均分配雷某自行参赛所获奖金。
审理法院认为,雷某签订合同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受体育单位招用的资格。体育公司作为招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雷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为雷某与该体育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及履行状况均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组织性、从属性、有偿性等条件,因此认定本案双方属于已建立劳动关系。
2023年6月24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颁布一周年。记者注意到,《体育法》修订的突出亮点之一是增设专章规定体育仲裁:在《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有关纠纷申请体育仲裁,并采用“列举+排除”的立法表述方式,对可以申请体育仲裁的范围作出规定。这改变了长期以来体育仲裁规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状况。
在这一案件中,当事人在体育仲裁和诉讼之间该如何准确选择维权途径?在《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对于因运动员注册、交流而衍生出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该案件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应当提起诉讼交由法院处理。
体育仲裁与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对当事人而言是选择关系。首先,体育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当事人选择体育仲裁后不得再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同一纠纷;但在当事人未达成体育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以“案件应由体育仲裁机构仲裁,不应由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该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
(孙满桃 刘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