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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畅
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三部门”)发布7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7件案例领域各不相同,如北京市密云区夏某江等5人洗洞污染环境案,该类犯罪行为所利用的工具和手段更披上了“有机”“环保”的外衣,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案件认定难度,本案特点在于为同类案件找到了一条可资借鉴的办理路径。
夏某江在北京市密云区打工期间,得知有一处废弃黄金矿洞,因北京市自2003年起禁止开采金矿已废弃多年。为牟利,夏某江开始积极联络人来挖采金子。
2020年7月至8月间,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路、陈某富5人就合作方式、出资数额、收益比例形成一致意见后,组织工人借助矿洞内地势特点修建多个蓄水池,使用主要成分为有机氰化物的黄金选矿剂、氢氧化钠等物质的溶液,喷淋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碎石中非法采金(俗称“洗洞”)。整个过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废渣收集处置程序,致使洗洞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隙和矿洞底部土壤中。经检测,该洗矿废水中含总氰化物。夏某江、王某等人的洗洞作业行为,严重污染山体裂隙和矿洞底部土壤。
矿洞底部碎石(选矿剂溶液冲刷后痕迹)。
2020年9月8日,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后,在废矿洞内查获3名非法开采金矿的工人并扣押作案工具。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存在污染环境和破坏矿产资源双重危害,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启动行刑衔接协同工作机制,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密云分局分别就职权范围内污染环境与非法采矿的违法事项展开调查,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就调查方向、证据固定等全过程开展指导和支持,密云公安分局积极提供相关协助,迅速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矿洞内借助天然地势修建蓄水池用于溶解黄金矿选矿剂。
针对非法采矿行为,经调查,现场扣押的活性炭系开采金矿所得半成品物质,其中含金(Au)金属约115.45克,该矿产品价值低于刑事立案标准。针对污染环境行为,经检测,废液中含总氰化物且浓度范围分布在51.6-218mg/L,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总氰化物排放限值0.2mg/L。
但因现场扣押的黄金选矿剂外包装上注明其主要成分为有机氰化物,且标注“有机环保”字样,嫌疑人辩解洗洞过程无毒。矿洞废渣能否认定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废液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成为构罪焦点。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为本案的专业鉴定机构。经取样检测,该废水具有水生生物毒性,急性类别为Ⅰ,属于有毒物质。虽然行为人使用的是有机氰化物选矿剂,较之无机氰化物选矿剂毒性降低、稳定性更好,但二者化学反应原理基本一致,该废液冲洗过后形成的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33项的危险废物。由此区生态环境局认定夏某江、王某等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并移送公安机关,密云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侦查。
密云区检察院受理后,于2022年6月17日以被告人夏某江、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对曾犯同种犯罪且起到组织作用的夏某江从重处罚。同时,就审查中发现的其他3名共犯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该3名共犯后期陆续到案,5名作案人全部落网。
2022年8月至12月间,密云区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路、陈某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以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均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