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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我心】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郭某等四原告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四被告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此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该院审理的首例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行使权利的案件。
法院认为,四原告作为死者李某的近亲属,虽然有权对死者李某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等权利,但是手段应当必要、正当,无权采取直接登录死者生前个人账号的方式行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停用李某账号,但是未排除四原告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行使权利,同时四被告也并未控制四原告主张的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认为,此案为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提供了实践范本。死者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并非法律书面文字的承诺,而是我国司法实践所重点保护的重要权利。
据法院通报,李某为四原告的近亲属,生前从事某平台北京地区的相关业务。被告一北京某公司为该平台北京地区业务运营主体,被告二深圳某公司与被告三上海某科技公司分别为该平台员工端与用户端APP的运营主体,被告四上海某人力公司根据北京某公司提供的业务统计数据为李某结算薪资。
2021年李某意外去世。四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尝试登录李某在员工端APP上的账号查阅李某的考勤记录等个人信息,但发现该账号已被深圳某公司停用,相关信息无法查阅。
四原告认为,被告二深圳某公司停用李某账号的行为导致其无法查阅李某的个人信息,进而严重阻碍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侵犯了其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请求权。另外,四原告认为四被告基于各自的业务需要,均曾处理李某的上述个人信息。因此,四原告将四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提供其主张的李某相关个人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有权对李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李某死亡的前提下,四原告作为李某的近亲属,主张李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针对李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为维护四原告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李某生前未另有安排。
另外,法院认为,四原告直接登录李某账号行使权利不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法院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规定死者近亲属可以对死者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但是该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处理死者个人信息时应合法、必要、正当,不应不加任何限制地允许近亲属以一切手段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
对于死者生前个人网络账号而言,一方面,该账号内除了包含近亲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信息外,还可能存在死者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隐私。如完全不顾及死者生前的意愿,直接允许近亲属登录死者账号查看相关内容,则意味着近亲属可能知晓这些隐私,可能明显违背死者的意愿。另一方面,该账号内还可能涉及第三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直接允许近亲属登录死者账号查看相关内容可能侵犯第三人的相关权利,而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和立法宗旨相违背。
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账号还涉及案外第三人的个人信息、商业信息等内容,因此深圳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允许四原告直接登录李某账号行使权利并无不妥。
另外,法院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未排除四原告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行使权利,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是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在赵精武看来,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囊括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各个环节,不仅表现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加工等阶段需要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同时还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其近亲属同样有权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
他进一步认为,此案的现实意义有三点:一是明确了用户去世之后,个人信息处理者仍然应当承担死者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义务,允许死者近亲属查询、复制死者的个人信息。二是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于死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履行边界,包括“提供调取死者个人信息的其他合理途径”“基于业务关联的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再实际控制死者的个人信息”等。三是确认了自然人在查询、复制个人信息的合理边界,即需要符合“合法、必要、正当原则”。
“本案中,四原告请求以直接登录死者账号的方式实现查询、复制权利,存在明显的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风险,因此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赵精武说,此案判决展示了平衡个人信息权利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合法商业利益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