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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业主于女士与A设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签订后,于女士依约支付款项60万元。但A设计公司收到款项后,一年多未进场施工,几经查找也未联系上该公司,于女士遂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于女士称房屋装修是作为婚房使用,《合同》约定的中期工程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土方工程、基础工程、正负零以下的主体浇筑工程,并附有施工图纸、工程报价单。《合同》签订后,于女士依约支付工程款、装修押金等共计60万元,希望A设计公司尽快进场施工。但此后不久,于女士就被单位安排进行外派培训。由于工作繁忙,于女士几乎忘记了装修这件事。同时,A设计公司亦未主动联系于女士。待于女士外派结束回到家中,发现A设计公司尚未进场施工。于女士赶快联系A设计公司并发出催告函要求解除《合同》,此时A设计公司音信全无。
通州法院辗转联系到A设计公司,该公司则认为,涉案《合同》主要内容为改建、扩建工程,而非于女士主张的装修服务。由于涉及到改建、扩建,城管局、小区物业不允许施工,所以一直未进场。关于收款的账户,虽然是个人账户,但是的确是A设计公司在使用,现A设计公司因资金问题已经不再运营,所以无法退回于女士的60万款项。
通州法院经调查发现,虽然于女士声称签订《合同》是为了将房屋重新装修,作为婚房使用,但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为A设计公司采用全部包工包料的方式扩建、加建房屋,相关工程包括土方工程、主体浇筑工程等,且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女士支付的60万元虽然是向案外人个人账户进行转账,但该个人账户用于A设计公司收取客户合同款项,统一由公司财务使用和管理。
最终,通州法院认定,于女士与A设计公司签订的《合同》相关工程涉及到改建、扩建房屋,却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故《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而A设计公司收取于女士工程款等款项60万元后,未开工建设,应将已收取的款项60万元全部退还给于女士。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光明网实习记者 王海陆)
法官提示
1.业主在装修房屋前,应明确装修与改建、扩建的区别,谨慎签订装修合同。一般来讲,装修主要是指未改变房屋原有规划功能和结构安全性,以主体结构为依托,对房屋的内外空间进行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等;改建一般是指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扩建一般是指在房屋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通常是向上加高、加层或者向下挖掘地下空间等。
装修不需要规划许可,但是改建、扩建则需要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如果装修合同中涉及改建、扩建部分,未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装修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将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2.业主在装修时尽量选择正规的装修设计公司。对于装修设计公司的选择,应当明确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账户管理、能否开具正规票据,考察公司的环境、样板间等。在装修过程中,业主需要及时与装修负责人沟通,适时实地查看,跟进装修进度,以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