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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要想确保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只属于自己,不被他人作为商标,最主要的办法就是尽早进行商标布局,做第一个申请商标注册的人。在失去商标注册优先权的情况下,名人可以根据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的具体情况,从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入手,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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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维
36年后,“潘帕斯雄鹰”再次站到了世界之巅。16年后,走过16年五届世界杯之旅的梅西,在35岁这一年,终于在全世界球迷的瞩目中,捧起了他梦寐以求的大力神杯。
这是一个梦幻般的结局,是对伟大球星的一次加冕,更是让梅西原本就极为突出的商业价值再上新台阶。梅西的品牌价值早有佐证,最近的实例就是——在世界杯开始前夕,“梅西牌”(Messi Brand)关联公司MGO Global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拟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据报道,如果上市成功,该公司或将获得高达6900万美元(4.94亿元人民币)的完全摊薄市值。梅西的商业价值可见一斑。
当梅西的商业价值全线飘红时,梅西此前在中国申请商标被驳回的消息近日不胫而走。为何会如此?梅西是败在了抢注者之手吗?《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知识产权法专家,还原了“梅西之败”的前因后果。
申请注册有失败的
梅西拥有遍布于全世界的球迷,他的球衣销量是世界第一就是不争的事实。
“如果足球是一个宗教,那么梅西就是上帝。”有球迷如是描述他们心目中的梅西。显然,梅西的品牌号召力不容置疑。人们愿意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标买单,谁能注册到“梅西”的商标,谁就有可能成为商业竞争中的强者。
梅西带领下的阿根廷队夺得卡塔尔世界杯冠军后,有人发现,“梅西”商标在中国的相关申请高达数百件,这自然不是什么出人意料之事。蹭热点、搭便车的商标类申请从来都是常见操作。
卡塔尔世界杯举行期间,1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世界杯”“拉伊卜”等商标注册的通告》,对26件世界杯热词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1件已注册商标依职权宣告无效。
《法治日报》记者查询发现,这其中就有与梅西有关的商标。例如“球王梅西”“梅西先生”“梅西石代”等,都在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名单之列,它们的申请日期从2021年10月到2022年11月12日之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少数企业、自然人以谋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对“世界杯”、著名球星姓名、世界杯吉祥物“LAEEB”“拉伊卜”等热词、标志进行商标恶意抢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恶意商标注册专项行动,加强对包括世界杯、世界杯吉祥物、著名球星姓名在内的世界杯热词、标志的保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
但球星本人曾对自己名字商标的申请,也被驳回了。对于这一网传消息,《法治日报》记者核实发现,确有此事。以“里奥内尔·安德雷斯·梅西·古奇蒂尼”为申请人搜索发现,梅西自己在中国申请的商标达22件。有注册失败的,如在一份申请/注册号为37440299、申请日期为2019年4月11日的“梅西”商标注册申请中,商标状态显示为“驳回复审中”,驳回复审的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当然,也有注册成功的。
不合情却合理合法
这种让人觉得非常拧巴的事情,“在商标法上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商标是由标志构成的,标志在被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这是商标与专利和著作权的重大不同之处。专利法上的发明人、设计人,与著作权法上的作者,都是一种身份。而这种身份的取得,又以完成发明创造或创作为事实依据。董炳和解释说:“商标的使用人或注册人,与其作为商标和标志之间,法律并不要求具有这样的身份关系。商标法上没有专利法上的专利申请权这一类的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利,不存在谁有权就某个特定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问题。除非法律有明确限制或禁止,任何人,就任何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
董炳和指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梅西也不能主张,只有他才有资格将“梅西”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加之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梅西申请“梅西”商标被驳回,“看起来不那么合情,却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北京久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屹东说,这里涉及两个法条:一个是“在先申请原则”,即商标法第31条;另一个是“在先权利”,即商标法第32条。“在梅西申请商标之前,已存在第973175号商标等多个商标或商标申请,已经构成了‘梅西’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所以本主申请的商标无法通过审查。”
王屹东以阻碍梅西本主申请商标的第973175号商标为例,指出此件商标申请于1995年7月24日。“这时候,梅西8岁,梅西在阿根廷可能都没有名气,更何况在中国。在中国,也许有很多跟阿根廷梅西中文名字一样的姓梅名西的孩子,所以梅西在‘姓名权’没有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之前,梅西本主以‘梅西’之名对第973175号提出异议或无效是不会成功的。另外,由于商标法第32条属于相对条款,5年之后,即使梅西已经家喻户晓,梅西中文名字已经与球王梅西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他也无法再提无效了。”
这种规定对于申请自己名字为注册商标的人公平吗?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原庭长姚兵兵说,法律确定的先申请原则本身正是公平的体现,但当在后的实际申请人的姓名(特别是外国人的译名具有唯一指代关系)与在先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可能基于市场变化等产生一定冲突,这就涉及所谓的商品化权益问题。
姚兵兵说,这个问题在我国商标领域是存在争议的,简单而言,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须满足有一定知名度、指代关系和稳定对应关系的要件。最早在我国注册的“梅西图文商标”在注册时,梅西才8岁,这样的注册当然是正当的。姓名权可以成为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所以对此问题需厘清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民法上的姓名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品化权益的相互关系,姓名在商标上的使用构成功能与目的的转换性使用,即由人格到商业标志的转换,应将由此产生的在先法益定性为商业标志性的商品化权益,而不适宜将其归入姓名权。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齐爱民认为,抢注名人姓名进行注册的行为会被商标局予以驳回,但名人本人以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应该是受到保护的,可获得注册,例如李宁等。“梅西”商标仅在25类被驳回,不能以偏概全,就此否定名人将自己的姓名注册商标,而应该避免“盲人摸象”,从其他类别一起作系统性判断。
尽早进行商标布局
当然,任何法律制度都有两面性。王屹东坦承,“在先申请制度”一面是鼓励经营者积极申请商标,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面却使得很多像梅西这样的名人眼看着别人搭便车、榜名人而无可奈何。又如“相对条款制度”,一面为了维持市场稳定、给予经营者确定预期,另一面却又使很多投机分子最终把生米煮成熟饭。“实际上,如何把政策吃透,把制度用好用足,才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
“名人要想确保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只属于自己,不被他人作为商标,最主要的办法就是尽早进行商标布局,做第一个申请商标注册的人。在失去商标注册优先权的情况下,名人可以根据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的具体情况,从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入手,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这方面已有成功的案例。”董炳和说。
王屹东认为,在当今社会,娱乐、体育职业化道路不仅要打造个人的个性化技能,还要辅以IP加持,将个人周围的权益尽可能地用权利的形式保护起来。就拿梅西来说,既然他从小就有踢球的天赋,从小就在准备走球星之路,他的监护人或职业培训机构就应该有这个意识帮助他尽早打造其个人IP,至少把与足球相关的以及延伸的商品品类都申请注册商标。“这样,随着其个人职业生涯的成长,这些IP作为知名度的载体也会不断升值,这样的职业化道路才能走得更远。或许未来球王退役之后,每年的知识产权许可费比当年春风正盛之时还要多,那真是叫‘躺平’。”
“在知识产权门类当中,商标是最接地气的,也是最先与商业打交道的,它不需要任何知识积淀,它的作用就是让人识别。往往就是一个热点人物、热点词就能衍生出大量的商机,这相当于不花钱已经给商标打广告了,所以一直以来都是投资商人所青睐的。”王屹东说,近几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拳打击非法囤标、恶意抢注等行为,整个商标环境已经有了明显改善。但“花香自有蝶来”,毕竟一边是高回报的诱惑,一边是较低的违法成本,特别是现在在互联网大平台上申报商标,操作简单,费用还低,也为这些投机者提供了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