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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加强网络暴力治理 构建良好网络秩序

来源:中国网信杂志2022-12-16 15:26

  互联网深刻改变了我们的生产生活,与此同时,网络谣言、网络侵权、网络暴力等时有发生。2022年,全国两会“两高”工作报告均强调依法加强对网络暴力的治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从严惩治网络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报告显示,2021年此类案件同比上升51.3%,共起诉3400余人。可见,网络暴力问题值得各界高度重视。

  网络暴力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网络暴力主要是借助网络实施的损害个人名誉、隐私以及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此种侵权行为主要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网络暴力言论的受众往往数量众多,因此容易给受害人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伤害,加上“信息茧房”现象的出现,相关损害后果很容易迅速发酵。第二,由于网络环境对信息的传播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因此,行为人在实施网络暴力之后,相关损害后果可能会不断蔓延、无限扩大。从造谣杭州取快递女子出轨致其患上抑郁症,到网络暴力逼迫寻亲男孩刘学州自杀等几起典型案例,均体现出网络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严重损害。第三,此种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其本质上都侵害了个人的人格尊严。

  对于此类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侵权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同时,面对网络暴力行为,受害人通常会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益,而且容易对社会稳定造成系统性危害,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国家法律应当多管齐下,积极系统应对。除民事责任外,行为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还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或者犯罪。无论直接受害人是否向行为人主张承担侵权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都有必要研究和实施专门的治理机制,让施暴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制裁和预防网络暴力行为,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从刑事责任层面看,网络暴力可能构成多种犯罪。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相继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过,如何把握这些网络侵权行为的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认定界限,如何判断触发刑事责任的“情节严重”要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网络暴力活动往往由多人参加,除个别主犯外,大多数网民可能对于事实真相并不知情,人云亦云的现象十分普遍,且网络暴力的严重后果往往是通过相当数量网民实施的跟帖评论等行为累加形成的,单个网民的行为也许并不严重,但累加起来就造成了严重后果。此外,此类违法行为取证工作也存在客观困难,毕竟网络传播速度快,涉及环节多,大多数被害人基本上不具备自行取证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难度较大。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责任机制基础上,构建更有针对性的法律解决方案,惩治网络暴力等违法行为。

  国家网信办发布新规禁止网络暴力等违法活动。

  夯实平台监管义务,有效遏制网络暴力行为

  为有效遏制网络暴力行为,平台企业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履行与其技术能力和商业经验相匹配的网络暴力处置义务。在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已经对平台的相关义务作出规定。同时,一些平台作为掌握关键信息的基础设施,也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应对网络暴力。然而现阶段,网络暴力事件中的受害人采取主动回应、请求删除等自力救济渠道并不通畅,通过诉讼维权的成本依然较高。针对网络侵权行为,平台依法负有注意义务、审查义务、通知义务以及采取必要措施等义务。例如,在接到用户投诉时,平台应当遵循《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被投诉的网络用户也有权发出声明,平台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此外,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网络暴力行为发生后,如果平台怠于处理被侵权人的投诉、通知,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侵权信息等,则有可能要对损害的扩大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需依法把握用户自由言论的尺度。法律只保护合法的言论,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则应该按照《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权利不可滥用,言论不可越界,否则任由一方享有言论自由,则可能造成他人遭受网络暴力的侵害。平台应依法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夯实平台监管义务,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

  第一,平台要依法发挥网络暴力预防作用。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的发布和传播依赖于网络设施,这使平台在网络环境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在遏制网络暴力方面,平台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相较于单个受害人而言能够更及时、有效地发现网络暴力行为,并切断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

  第二,平台应当鼓励当事人及时回应,并为当事人回应提供便利。回应是诉讼外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大量案件通过及时回应就有可能极大减轻对受害人的损害。出于降低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在互联网时代,针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信息应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能只依赖通过诉讼化解纠纷。

  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减少恶性网络暴力事件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网络暴力导致的恶性事件,除了强化平台的监管义务,还需要同步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发挥司法审判在治理网络暴力中的作用,形成多方协同的网络暴力治理格局。

  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法。我国现行立法对有关部门依法治理网络环境的职责做出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及时制止相关网络暴力行为。主管部门不仅要向受害人和一般网民提供便捷化的违法线索反映渠道,还要及时判断和处置,避免网络暴力事件危害升级。

  对于诉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司法机关要切实贯彻好、实施好、落实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需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继续加快制定完善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应当看到,虽然网络暴力亟须法律规制,但治理网络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已经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尤其是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全面规范了个人名誉、肖像、隐私、个人信息等个人权益,并对网络侵权做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为依法治网管网提供了民事基本法层面的依据。《民法典》有关人格权和侵权的规定,都可适用于网络暴力案件判定。因此,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如何切实贯彻好、实施好、落实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从而切实保护个人的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

  相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也可以依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制定一些细则,规定网络平台在处理相关侵权信息时的处理标准、处理流程等事项,从而更好地遏制网络暴力的蔓延。例如,《民法典》新设禁令制度,主要目的就在于及时制止相关的网络侵权行为,防止损害后果持续发酵。在符合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时,司法机关应当允许受害人申请禁令。从司法实践来看,禁令制度的适用情况较少,这就需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禁令适用条件,更好地发挥其制度功能。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通知规则和知道规则的作用,其目的在于有效制止网络侵权行为。此外,如果行为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则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从重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依法治理网络暴力,还需要加强网络空间的正面宣传,加强普法宣传,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具体而言:一是要加强网络环境的引导和塑造,让优秀、积极向上和正能量的网络文化占据主流,从而使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二是教育引导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看法,不能将互联网视为法外之地;三是要加强普法宣传,树立维护他人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意识,增强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观念。长此以往,网络空间才能生机勃勃,井然有序。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

  来源:《中国网信》2022年第7期

[ 责编:王宏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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