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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11月15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一条明确,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原意,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也顺应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要求。
《规定》第二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上述负责人表示,《规定》根据不同区域确定不同标的额的管辖标准,主要考虑是各地外向型经济发展存在巨大差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相应存在明显差异的实际情况。如果标的额采取“一刀切”模式,标的额过低可能会出现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案件过多;过高则可能导致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过少。
基于均衡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涉外案件工作量、保障涉外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提升中西部法官涉外审判水平等多方面考虑,最高法经广泛调研,多方听取意见,采取了分区域梯度划分标的额管辖标准的模式,第一档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第二档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加大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下沉力度,构建统一、稳定、可预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则。
另外,记者注意到,《规定》第四条明确,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法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依据前款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