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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陈畅 董大正)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某日10时52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路口东侧,被告人宋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由西向北行驶时,适有公交司机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宋某未按规定让行,大型普通客车因躲避三轮摩托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造成大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客被害人摔倒受伤。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宋某被民警抓获。经认定,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公交司机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无责任。被告人宋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经鉴定,宋某的电动三轮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摩托车的定义及参数要求,属于机动车,在公路上要遵照机动车的规则行驶,而宋某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不按规定让行,随意变道,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