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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丹 陈裘超(宁波市鄞州区人大监察司法委 )
经过近5个多月的准备动员、调研评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进入“两官”履职评议收官阶段。2022年9月26日、27日,区人大常委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结合对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区检察院关于虚假诉讼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项监督,对今年被评议的6名法官、4名检察官按照不同等次确定了评议结果。
自2018年鄞州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司法专项工作开展“两官”履职评议一来,“两官”履职评议已成长为统筹兼顾人大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与对所任命人员履职监督的有效载体和得力抓手,既拓展了人大司法监督的路径,又强化了人大司法监督的力度。
一、结合司法专项工作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此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都相继确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以及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接受人大法律与工作双重监督的义务。此外,《组织法》《监督法》同时还规定了人大对选举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享有罢免权和撤职权。
由此,鄞州区人大常委会结合专项工作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是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工作监督的应有之意,有着坚实的合宪性合法性基础,不仅是强化任后监督,完善任免的必要举措,更是《监督法》所赋予的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这一监督方式落实到人和事的创新之举。
二、结合司法专项工作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是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监督方面的必然结果
人大的司法专项工作是人大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最常见形式,但该形式存在监督对象只谈成绩不谈问题,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等问题,容易偏离监督初衷,达不到监督效果。通过对“人+事”的综合监督模式,选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具有社会影响的司法热点问题予以审议,并结合相关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汇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更能客观反映法院、检察院相关工作开展质效,更好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切实关心的现实司法问题。
鄞州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并高度关注的普遍性司法监督议题纳入司法专项工作视野,并对“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相关办案司法人员同步开展履职评议,是推进人大司法专项工作由虚向实、由面到点、由泛到深的重要转折契机。且在这个过程中,人大通过及时向社会公开被评议对象信息、被评议内容、被评议结果,主动征求评议意见和建议,邀请利益诉求各界别参与等多种方式,让公众深入了解人大开展司法工作监督的全过程,在人大监督中切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三、结合司法专项工作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是人大司法监督发挥自身政治优势的必然选择
结合司法专项工作开展“两官”履职评议,凸显了人大监督制度相比其他监督制度的政治优势和权威性。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属于最高层次,不仅担负着监督司法机关的职责,也履行着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且只存在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单向监督,不存在其他国家对人大的逆向牵制,并有撤职、罢免等监督权的保障。
在鄞州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专项工作和“两官”履职评议过程中,可以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触类旁通,由具体到一般,从土壤和制度上较全面彻底地解决其他监督形式不能或不便监督的事项,尤其可弥补司法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一是对司法制度的监督,即监督司法制度运行是否顺畅,一旦发现受阻即可在权限范围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完善;二是对司法政策的监督,即监督司法机关是否围绕当前改革需要适时调整了司法政策,一旦发现司法机关制定或执行的司法政策与国家大政方针相脱节,可以采取措施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决议调整司法政策;三是对“两官”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法律素养的监督,即监督法官、检察官是否有与司法人员职务不相称的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行为,一旦发现有这些行为,可予以免职、撤职和罢免;四是对其他机关的监督,即监督司法不公的现象是否是由于司法机关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一旦发现司法不公背后隐藏着的其他权力不公,可以采取措施支持司法机关排除外来非法干扰,保证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