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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推进文化建设具有重大价值,法院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人民法院对法院文化的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且不断走向深化。2022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把主题定为“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本次会议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的概念和内涵作了更加精准和科学的表述,人民法院应当以此为坐标,把法院文化建设推向新的高度。
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应紧紧围绕“忠诚为民、崇法尚德、公正廉洁、刚正不阿、改革创新”的主要内容,推动其既成为法院干警的价值取向、内在追求,又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总体印象和切身感受。以此观之,近年来法院文化建设在取得广泛成果的同时个别地方还多少存在形式化的问题,未能充分彰显丰茂的人民法院文化内核。笔者认为,在推进法院文化建设这一系统性工程中应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把握好五大特性,让法治主题更鲜活、法院主场更鲜艳、法官主体更鲜明。
注重全面性。文化是一种包含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的生态共同体,法院文化即是包含法院人精神价值追求和生活方式的样态,通过长期司法活动创设的属于法院人的集体人格。
自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有过三次规范性表述,从中能够清晰展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脉络。
2010年的表述为“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
2012年的表述为“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在长期司法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理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
2022年总结为“是人民法院和法院干警在司法工作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理念、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自觉、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集中体现”。从中可以发现两个明显变化:一是法院文化的主体,从“人民法院”到“人民法院和法官”再到“人民法院和法院干警”;二是法院文化的具体内涵,从“价值观念(理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细分、扩展为“共同理念、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自觉、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笔者认为,表述的变化是基于认识的深化,是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增强人民法院文化自信的历史背景下,对法院文化建设逻辑和规律的再认识。全面、准确把握这些变化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前提,也有助于实践。如在建设主体方面,不应只是院级层面或者简单由法院领导推动文化建设,更应该是从整体到个体、从法院到法官再到全体干警共同参与。在建设重点方面,若只着眼于相关物质表现,脱离共同理念、价值观念等精神内涵的建设,很容易沦为“无根之木”,缺少生命力。不能把法院文化建设简单地等同于“上墙、上栏、上网”,用司法建筑、司法器具、司法用品的扩容、更新、丰富取代理念、观念的认同,思维方式、行为自觉的养成和制度规范的集成。
突出政治性。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引用、借鉴西方经典和古代传统较为普遍,很多法院也将此奉为快速完成法院文化建设的捷径。这种借古鉴今、引经据典的做法本无可厚非,也有必要,但不加甄别地照搬照抄和不加吸收地直接移植实不可取。人民司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蕴含了独特的文化基因,其中“红色基因”“政治性”是其中十分重要的方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司法服务革命、建设需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便民、利民传统等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对司法的必然要求,对此的肯定性回应和充分关照是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必答题”。
2010年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其他行业先进文化,吸收国外法治文化的有益成果,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的消极影响,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不断探索法院文化建设的新内容和新载体。”
2015年《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法院文化建设中还存在“服务国家法治建设不够有力等问题”。《关于规范法院文化标识和文化环境布设工作的通知》更是明确要求在进一步规范法院文化标识和文化环境布设工作中要“突出政治性”“体现时代性”。
诚然,建设法院文化要讲究方法,但更要坚持原则,在注重历史承接性的同时突出时代特性,特别是当代性。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文化及法院文化必须放在突出的位置,作突出的反映。总体上,在处理古今中外的关系时,应坚持“古为今用、以今为主;西为中用、以中为主”。
彰显司法性。“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这表明法治文化和法院文化不是等同概念,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除了法院文化外,法治文化还包含检察文化、公安文化、司法行政文化等,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人民法院组织法开宗明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承担的是审判职能,行使的是以判断权为本质的审判权,法院文化建设应当充分立足这一特性,但纵观很多法院的文化建设法治氛围较浓但司法韵味不足。正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孙海龙在《先进法院文化建设研究》一书中所言,“法院文化的本质只能是司法文化,内核是审判文化”,“法院文化与其他领域文化相比具有与众不同的风格,核心在于其司法价值取向”。以与检察文化的对比为例,检察文化则应该更加突出其法律监督机关、公诉机关的地位特质,而不应当与法院文化混同。
再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对政法工作的总要求,具体到人民法院而言则需要通过在特定的场域中(通常是法庭),在法官的主持下,在科学严谨的审判程序的约束和规制下,在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下将其变成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文化建设必然应当突出司法性,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体与程序并重”“既案结事了又定分止争”等审判理念和价值追求更好固化、内化和物化,对内形成法院的专属印记,对外成为审判活动参与者对法院的固有印象。
强化特色性。“忠诚为民、崇法尚德、公正廉洁、刚正不阿、改革创新”是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内容的整体总结和概括表达,具有高度的凝练性,它指导个体但不替代个体。推动法院文化建设是要让其发挥“培根铸魂、启智润心、立德树人、凝心聚力”的作用,但各层级、各地区法院所处的环境、面对的群体、担负的职责等均不相同,这些都影响着文化功能作用的发挥,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开展立足自身实际的特色性建设能够成为该问题的破解之法,这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也符合法院文化建设的规律。如民法典规定“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刑事诉讼法有载“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些规定无不透露着在立法层面对少数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彰显着司法的温度和司法文化的人本情怀,民族地区的法院应当有相应的文化展示。实现特色鲜明,有赖于对本法院的历史脉络、优秀基因、当前现状、未来需求的多角度扫描、分析、提炼、归纳,然后打造自身的文化品牌,简而言之就是“人无我有”“人有我精”,如此才有辨识度、才有传播力和感染力。如重庆四中院在建设新审判大楼时,发动全院干警提炼出“红色基因、持心如衡、惠风和畅、文理信达”的特色文化内核,反映到大楼的建筑样式、外墙颜色、景观布局以及法官的办事办文各方面。
讲求艺术性。文化建设与艺术运用是密不可分的,艺术性的创作和表达能够更好传递文化的内涵,提升意境或境界,正如王国维先生所言“有境界则自成高格”。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文化建设不仅不应排斥艺术运用,还应当适度追求各种表达的艺术美感。基于此,提升法院文化建设的品质和品位至关重要。首先,展现文化元素、符号的载体应有相当的质感,大到司法建筑的设计、建造,小到一副字的撰写、框裱,都应看到对美的追求。因为站在受众的角度,鲜有人愿意且能够透过粗制滥造的外表,去体会、感受和认同其表达和传递的内涵与精神。其次,美的发生通常是由内及外,内容决定形式,因此,对文化建设内容的选择必须有足够的司法品位。换言之,应当与司法事业、审判工作高度契合且紧密相连。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都开展了法官座右铭的“上墙”活动,但一些法官选择的是“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天道酬勤”诸如此类的谚语,这些选择不可谓不对,但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展现作为一名法官的精神追求和职业愿景。
值得注意的是,审判和艺术创作本身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事,要求专司审判的法官开展艺术创作具有可预见的难度,而完全让艺术工作者独立开展,难免会陷入有形无实的窘境。所以,在推进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加强法院与高校、学者的深度合作、良性互动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时,法院不是美术馆,讲求艺术性强调的是一种方法和路径,要避免因过度追求艺术价值导致法院文化的失真,就此问题,精美而不夸张、睿智而不张扬或可成为参考标准。
(作者:张俊文,系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