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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互联互通互补案管融合机制

来源:检察日报2022-08-15 10:14

  2021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以案件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案件管理新境界、新思路、新格局、新素能为主线,提出了“1235”的案管工作总体思路,对全国检察机关案管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其中,“2”即两大主责,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

  案件管理“监督”与“服务”的融合

  案件管理融合,是案件管理核心职责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将监督作为服务的引领,将服务作为监督的方式,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

  “三大监督”的融合。监督管理作为案管部门的核心职责,是案件管理工作的立身之本,案件管理的对象是司法办案的全过程,存在“点多面广线长”的现实难题,要集中精力和人员,集中开展案件程序监督、实体监督、数据监督,依靠“三大监督”相互联通、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有机融合,推进监督管理的新格局。

  一是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有机融合。程序监督不仅仅是对在办案件的流程监控,同时也是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对流程监控中发现的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办案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办案部门,或者移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二者紧密联系。流程监控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是有的放矢开展质量评查的指引;实体监督中发现的程序性问题,是对精细化开展流程监督的提示,二者互为素材、相互促进。

  二是程序监督与数据监督有机融合。检察业务数据是办案程序的自然记录,对办案流程开展监督形成的监督数据,是检察业务数据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方面,程序监督促进数据质量更精准,流程监控能发现数据填录不规范问题,通过压实个案填录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升数据质量;另一方面,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促进程序监督更精细,通过对数据背后蕴含的程序性节点的深入分析,助推流程监控的精细化。

  三是实体监督与数据监督有机融合。检察业务数据能够客观反映案件实体质量,将发现的实体问题线索移交质量评查,拓展实体监督的线索来源。同时,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广泛而深入地运用于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共同提升办案质量。从实践情况看,司法办案产生业务数据,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提升司法办案质效,两者形成良性互动。

  服务职责与监督职责相互融合。案件管理通过案件受理、统一分配、流程监控、结案审核等流程或节点履行监督制约职责,兼具监督和服务的属性,因此,服务保障职责也是案管部门的核心职责,其融基础性工作和更高要求于一体。

  服务领导决策与监督管理的融合。案管部门作为检察业务工作中枢,通过业务数据分析研判这一科学管理手段,为有针对性地调整司法政策和检察办案重点提供科学依据,服务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流程监控和实体监督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能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服务司法办案与监督管理的融合。案件管理的核心职能都是围绕司法办案进行的。程序监督方面,服务司法办案不仅体现在收送案审核、涉案财物管理中,也体现在个案流程监控的方方面面;实体监督方面,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完善以“案-件比”为核心的业务评价体系,既客观评价个案质效,也牵引检察业务整体向前;数据监督方面,通过常态化开展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为更好指导业务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服务诉讼参与人与监督管理的融合。一方面,通过统一规范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主动向律师推送案件程序性信息、构建律师多元化阅卷服务体系,高效服务诉讼参与人;另一方面,通过案件评查、流程监控、与辩护人相关的办案数据的监督,督促办案部门进一步落实指定辩护、值班律师等制度,更好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同时,通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外部监督,倒逼检察官提升办案质量,倒逼案管部门规范开展案件监督。

  服务人民群众与监督管理的融合。服务人民群众,既体现在通过案件办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也体现在严格审慎推进案件信息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还体现在常态化发布检察业务数据,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监督与服务职责融合中存在的实践问题

  融合理念需进一步树立。当前,部分案管工作人员尚未正确认识并践行“在监督中服务”。有的把案管工作当作“大内勤”,满足于事务性的服务职责,弱化监督职责,没有认识到监督是服务的引领,没有做到在监督中服务。尚未正确认识并践行“在服务中监督”。有的重监督轻服务,以高人一等的姿态进行监督,认为服务低人一等,不愿意从事事务性的服务工作,没有认识到服务是监督的方式,没有做到在服务中监督。尚未正确认识三大监督之间的内在联系,将三大监督割裂开来,各自为阵、孤立履职,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融合的衔接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实践中仍存在三大监督手段之间、监督与服务之间衔接不够顺畅、衔接的常态化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是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的衔接不顺畅。实践中,对于在程序监督中发现的实体问题线索移送的时间节点、评查的时间节点、移送和接收的衔接、评查方式以及问题反馈等均无明确规定,程序监督中有序开展实体监督的衔接不顺畅。二是数据监督与实体监督的衔接不深入。如何在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中筛选、确定关联的指标作为专项评查的类型,如何确定合理区间作为指标预警参考,如何确定类案专项评查的启动标准等等,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完善。三是数据监督与程序监督的衔接不系统。业务数据是办案流程的客观记录,但把“数据对应的流程”映射到个案监控节点还没有形成体系,需要在不断探索中将零碎的节点监控固化为系统化、逻辑化的映射关系。

  案件管理融合机制构建完善

  对于案件管理融合机制的构建,不仅需要进一步培树监督和服务融合共进的理念,更应当完善监督手段之间、监督与服务之间的衔接配套机制,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培树监督与服务“融合”理念。新时代案件管理,既要打造一体化监督体系,以监督引领服务,寓监督于服务;也要加强监督与服务的融合,通过服务这一履职方式实现监督的目的。一要充分释放监督善意,实现监督与服务共赢。所谓监督善意,不是好大喜功的监督,也不是高人一等的监督,要最大程度取得办案部门的理解,最大限度凝聚共识,通过高质量的服务实现更好的监督效果。二要筑牢监督对服务的引领基础。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做精做强监督中,依托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业务分析等监督手段,实现对院领导决策、业务部门办案的服务;通过常态化公开数据、信息公开、接受人民监督员对“四大检察”的监督,更好服务人民群众、服务诉讼参与人。三要发挥监督对服务的引领作用。服务是为了更好地监督,而不是为了服务而服务。而且,应在监督的引领下开展服务,通过监督和服务的相互作用,最终实现司法办案的优质高效。

  优化“三大监督”融合机制,打造一体化监督和服务体系。在构建监督手段的融合机制中体现并实现监督与服务的有效融合,找准监督点和衔接点,打造一体化监督和服务体系。一要健全程序监督发现实体问题线索移送评查的规范衔接机制,更好服务司法办案。明确移送节点、移送主体、移送方式、评查启动方式、反馈方式等规定。通过健全考核机制、通报机制等督促对办案实体性问题线索的移送和处理,同时要处理好对在办案件的流程监控与办结案件的质量评查关系。二要进一步固化流程监控与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预警的衔接,更好地服务领导决策。将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所指向的程序性节点固化为流程监控节点,实现流程监控的精细化。三要完善数据质量审核与流程监控一体纠正机制。对数据质量审核时发现的相关信息填录不规范问题,和流程监控中发现的案卡信息填录不规范问题要一并纠正监督、同向发力,建立数据监督与程序监督一体纠正机制。在一体纠正机制的建立中,要借势借力于信息技术,把“智慧案管”建设作为治本之策,建设知识化的流程监控系统和新型检察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四要健全数据监督发现评查线索移送开展专项评查衔接机制。对于数据监督发现的预警指标,如对无罪案件、撤回起诉案件通过开展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实现对个案和类案的实体监督。相应地,应探索研究和固化相关重点指标的类型,明确将哪些指标反映的案件情况纳入移送评查范围,建立以预警指标为启动方式的常态化专项评查配套机制。

  (作者:王方方 迟雅娟,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2021年度案件管理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融合机制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 责编:张悦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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