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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数字经济方兴未艾,正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和全球竞争实力的新力量。同时,也对既有的法律观念、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产生了严峻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数字经济法治论坛上强调,中国法院积极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强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如何回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和需求,司法能为数字经济做什么,成为当前摆在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马长山所著《迈向数字社会的法律》一书,不仅为我们系统勾勒了数字时代法学变革的蓝图,也为我们当前推动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提供了一定借鉴。笔者认为,加强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应当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司法护航数字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
面对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对司法机关带来的挑战,数字法治应运而生。这既是科学技术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的产物,也是国家治理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的必然结果。可以说,数字赋能法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法治中国建设整体效能提供了多元化支持和强有力保障。然而现阶段,我国数字法治建设仍面临着诸多挑战,既包括现有立法层面的不完备,也包括技术安全、数字伦理、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此,司法护航数字经济,进一步加强数字法治建设应做到以下几点:
加强数字法治建设,要坚持服务大局。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是“国之大者”。司法护航数字经济,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更加自觉地将数字法治建设置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中来思考谋划,确保法治中国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法治数字化。数字法治建设需要发挥和释放科学技术的服务保障作用,这是我国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的集中体现,归根结底是长期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结果。可以说,党的领导在数字法治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坚持把党对建设数字法治领导贯穿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坚持把发展数字法治作为服务中心大局的重要手段,才能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国家治理革新的迫切要求,才能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如此,数字法治建设才能行稳致远。
加强数字法治建设,要坚持立法先行。当前,我国已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但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也衍生了“成长的烦恼”:如何监管、何以保护、怎么规制等一系列问题亟待立法予以规范明确。所以说,建设数字法治,将数据安全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数字治理的实践效果,首先要建立健全数据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的规则之治,通过法治解决新产业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新纠纷。同时,在数字法治建设过程中,还需充分考虑因技术漏洞产生的负面冲击和安全隐患,通过技术监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措施,防范和化解数据安全风险。总之,加强数字经济立法要在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做到既给予创新空间,也要严守底线,充分运用促进型立法思维,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强数字法治建设,要坚持司法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司法保驾护航。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数字中国建设为我国数字法治发展带来历史机遇,法院审判工作要顺应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以数字法治建设完善数字治理体系。随着我国三大互联网法院成立、在线运行规则出台、大量涉数字经济新类型案件审理等司法实践涌现,我们看到当前法院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的成效和进步。展望未来,人民法院应紧紧围绕数字经济发展需求,找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定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惩各类损害数字经济发展犯罪,建立健全多元化、数字化、智能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强化涉及数字经济发展的司法理论研究,切实提高数字法治思维能力和司法专业能力,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为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作者:李真慧 王新亮 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