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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应融入大学生就业指导

来源:法治日报2022-06-22 08:31

  高校毕业生找工作误入歧途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屡见不鲜

  专家建议法治教育应融入大学生就业指导

  ● 从诈骗犯罪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到传销犯罪,近年来,一些高校毕业生找工作时误入歧途,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被法律制裁,实在令人感到唏嘘和惋惜

  ● 高校毕业生因社会阅历有限、防范意识不强,再叠加就业焦虑,求职过程中很容易忽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同时,这种急于就业的心理,也给了不法分子蒙蔽、诱骗甚至强迫毕业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机会

  ● 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从避免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角度,刑事法律应该是法治教育的重中之重,使他们具备必要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在求职路上能够擦亮眼睛,识别违法犯罪

  □ 本报记者 陈磊

  前不久,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警方捣毁了一个以刷单返利形式实施诈骗的团伙,抓获103名犯罪嫌疑人。令人震惊的是,其中竟然有多名刚毕业的大学生。

  然而这并非个例。从诈骗犯罪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到传销犯罪,近年来,一些高校毕业生找工作时误入歧途,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被法律制裁,实在令人感到唏嘘和惋惜。

  对此,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分析,高校毕业生因社会阅历有限、防范意识不强,再叠加就业焦虑,求职过程中很容易忽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同时,这种急于就业的心理,也给了不法分子蒙蔽、诱骗甚至强迫毕业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机会。

  专家建议,高校的就业部门和毕业生所在院系有必要加强对大学生刑事犯罪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大学生识别违法犯罪和甄别就业陷阱的能力,避免一些毕业生“刚出校门、就进班房”。同时,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从宽处理,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焦虑侥幸忽视风险

  求职涉罪并非个例

  高校毕业生就业求职涉罪现象并不鲜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发布的一项专题调研显示,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湖北法院共审理大学生(在校生实习期间及毕业3年内)就业求职涉罪案件95件,涉及被告人261人。

  根据调研,涉案团伙或单位往往有意雇佣涉世未深、初入职场甚至尚未毕业的大学生,通过话术培训、升职加薪等方式,诱导求职大学生以业务员身份招揽客户,成为电信诈骗犯罪链条的底层执行者,所起作用较小。

  2014年至2017年11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及大学生就业领域中的相关犯罪案件58件,涉案大学生达158人。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雁峰也关注到了这一问题。他说,近年来,大学生刚毕业就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留下案底的新闻常见于报端,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在他看来,可以从两个层面看待这个现象。从外界层面来看,近年来,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总体来说不容乐观。一边是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压缩成本,精简岗位和开支;另一边是高校毕业生人数连年递增,不断突破历史新高。在这种情况下,岗位应聘竞争激烈、内卷较为严重,毕业生的选择权变少,有工作机会不愿轻易放弃。这就给不法分子带来蒙蔽、诱骗甚至强迫毕业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机会。

  “从个人层面来看,当下网络营造的消费主义、拜金主义对当代年轻人的认知心理影响很大。毕业生初入社会,对自身能力和社会现状认识不足,生活阅历浅,识别能力不强,但又急于实现自我价值,尽快挣钱回馈家庭。在‘工作’中,即使发现单位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由于受不良环境和高薪诱惑等负面影响,或者抱有侥幸心理,也没有及时中止犯罪行为,而是选择继续参与,导致危害性越来越大,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让人感到十分惋惜。”张雁峰说。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认为,这与高校毕业生社会阅历有限、防范意识不强有关,同时随着就业竞争压力增大,很多高校毕业生的焦虑感越来越重,求职过程中很容易忽视其中隐藏的刑事法律风险。

  据王剑波观察,不少案例反映出,诈骗组织利用大学毕业生求职心切、急于就业的心理,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发布工作信息,打着公司招聘的旗号,以看似规范的流程通知面试、入职,以薪酬待遇优厚、职业发展前景广阔等话术,拉拢、诱骗求职的大学毕业生加入,需要加强警惕。

  必须坚持预防为主

  及时开展法治教育

  受访专家称,为避免大学生就业求职时误涉职场违法犯罪,应坚持预防为主,由高校对毕业生进行专题法治教育。

  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积极作为。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研究中心揭牌暨联盟成立仪式在湖州师范学院举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晓亮认为,党中央已经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学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对大学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应有之义。

  在黄晓亮看来,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从避免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角度,刑事法律应该是法治教育的重中之重,使他们具备必要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在求职路上能够擦亮眼睛,识别违法犯罪,避免误入其中。

  “这种法治教育应该融合到就业指导工作中。高校专门的就业管理指导部门和所在院系在大学生进入最后一个学期后,可以进行常态化专题法律教育活动。”黄晓亮建议。

  王剑波认为,高校的就业部门和毕业生所在院系非常有必要对大学生加强刑事犯罪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大学生识别违法犯罪和甄别就业陷阱的能力。“大学毕业生求职时,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入职后,如发现自己陷入诈骗犯罪组织,绝对不能有法不责众等侥幸心理,应当尽可能地保存证据,并及时报案。”

  黄晓亮认为,此外,公安机关和有关司法机关也可以就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犯罪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特别是和高校就业管理指导部门进行沟通交流,联合开展必要的法治宣传教育,避免出现一些毕业生“刚出校门、就进班房”情况。

  在张雁峰看来,对此问题需多方面看待。首先是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筑牢守法底线。要紧盯入学、毕业等关键时期,集中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强化法纪观念,严格遵纪守法。在实习、求职、就业等关键节点也要及时开展求职辅导和预防刑事风险的教育,结合真实案例,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不能只看薪酬、不顾风险,只看宣传、不管陷阱。

  其次是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净化求职环境。相关部门在打击“黑中介”、虚假招牌的同时,更要加强对网络招聘平台的监管力度。对于刷单、高薪、兼职客服等重点问题,平台要加强信息审核,建立预警机制,对于异常情况要及时发布警示提醒。

  “最后是要从重打击组织犯罪人员,形成有力震慑。对于这些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求职信息,专门欺骗大学生的犯罪分子,要从重打击、从严论处,形成高压态势,彰显司法惩治此类犯罪的决心。”张雁峰说。

  张雁峰还提醒,作为大学生,一定要掌握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尤其对一些容易触犯的罪名应当有所了解,比如诈骗、职务侵占、虚开发票、开设赌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同时也要有风险意识,不要只盯着“馅饼”,看不到“陷阱”,对于一些付出很少但收益丰厚的工作一定要谨慎选择,比如一些不规范的理财公司、投资公司、藏品公司、养老项目等。另外,工作后发现有问题可以咨询法律人士或者上网查阅相关知识,感觉不妙及时离职。

  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做好感化帮扶教育

  苦读十数载,一朝入班房。大学生毕业本可大有作为,却不慎落入犯罪泥潭,人们在惋惜的同时,也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否需要从刑法上确立大学生求职涉罪刑事政策,探索构建大学生求职涉罪预防机制?

  对此问题,黄晓亮说,对特殊人群,刑法有特殊的刑事政策。而毕业大学生一般都是成年人且经过了高等教育,文化文明素质和法律意识都要比其他群体更高一些,不需要针对毕业大学生的特殊刑事政策。

  但他同时也认为,从社会发展、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角度,可以按照当前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大学生做适当的从宽处理。比如,在具体刑事案件中,可以考虑其情节和主观罪过,将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立功认定、缓刑适用等,更多地适用于刚毕业大学生犯罪的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教育主管部门可以联合最高司法机关、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制发文件,促使社会形成共识。”

  在张雁峰看来,对于大学生求职涉罪的问题,要在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前提下,结合法律规定,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活动中,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侦查立案阶段,要避免客观归罪的问题,重点审查涉案学生主观是否明知存在犯罪,是否被蒙蔽、被欺骗,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灵活作出处理。审查起诉阶段,要结合当下‘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情节轻微、初次犯罪、在犯罪中作用较小的大学生可以不予逮捕。慎用羁押措施,合理评估大学生的犯罪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酌情适用不起诉或暂缓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要充分释放司法善意,考量大学生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退赔退赃、危害性等问题,从共犯脱离、犯罪中止、自首、立功等情节上进行审查。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前提下,依法尽量作出较轻的判罚。”张雁峰建议道。

  张雁峰认为,在执行阶段,要注意对大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感化帮扶教育,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注重人权保障,在现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讨论适用的空间。谨防服刑学生自暴自弃、因监禁而与他人交叉感染,重返社会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王剑波认为,对于确实是误入诈骗组织,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幡然悔悟,有犯罪中止情况的,或者在事后有自首等从轻量刑情节的,应该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误入诈骗组织后,被利益冲昏头脑,抱有侥幸心理,积极参加诈骗犯罪,甚至成为骨干核心力量的,要坚决予以打击。

[ 责编:杨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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