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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短视频用户将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画面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等行为频发,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问题和纠纷,不断给司法审判带来新问题和新挑战。
记者4月20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的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107982件,占北京市法院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90%以上。其中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812件,占该院全部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约2.6%。
收案数量逐年增加 切条、搬运类侵权居多
近几年,短视频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9.34亿,占网民整体的90.5%。
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和冲突。据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增幅明显,2019年至2021年收案量分别为540件、729件、1284件。特别是2021年以来,长短视频之争日渐激烈,相关案件数也有较大增长。
根据通报,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共2633件,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同时,新类型创作和传播行为引发的诉讼也不断涌现,如剪辑长视频画面配以文字内容制作解说类短视频,模仿他人短视频拍摄主题、内容及方式制作相似短视频,等等。
短视频创作门槛低,普通公众均可以成为短视频的制作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颖分析原因说,部分短视频制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利用他人已有作品制作短视频时,往往不会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从而导致切条、搬运等侵权行为频发。
未经许可 使用、截取他人短视频均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拍摄短视频;未经许可以截取方式使用长视频的部分表达;以及未经许可将长视频的核心内容剪辑制作成短视频、能够实质替代长视频内容的,都构成侵权。
例如在某短视频案中,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奥特曼”系列形象为主要角色,设置一定的场景、情节,拍摄多段情景故事短视频并上传至互联网视频平台,供公众观看或下载。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奥特曼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此外,对于未经许可将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作为短视频的字幕等,均是典型的使用他人作品拍摄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
以明显商业目的使用他人短视频的 增加赔偿数额
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形式复杂多样,导致权利人所受损害程度也呈现明显差异。
“我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考量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数量、侵权短视频的应用场景等因素,综合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以有效弥补权利人遭受的损害。”姜颖说。
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以大量传播长视频片段的方式提供长视频主要内容的,可比照完整使用长视频赔偿标准判赔。短视频平台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侵权短视频在影视剧热播期内持续、大量传播的,应当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北京互联网法院还明确,以明显商业目的将他人短视频用于商业广告或推广的,应当酌情增加赔偿数额。
例如,在一短视频案中,被告分别使用原告的动画长片《三国演义》的30秒、5秒、4秒片段制作3段短视频广告,用以宣传其三国题材的网络游戏。虽然被告使用的总时长不足一分钟,但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的使用目的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25000元,高于一般切条类短视频的赔偿标准。
在杨某诉陈某某、某公司案中,原告在短视频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并拍摄短视频进行商品推广。被告设立高仿账号,搬运原告带货短视频并销售同类商品。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的行为性质及销量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为8万元。